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凡饮食滋味,以养于生,食之有妨,反能为害。自非服药炼液,焉能不饮食乎。切见时人,不闲调摄,疾疢竟起。若不因食而生,苟全其生,须知切忌者矣。所食之味,有与病相宜,有与身为害,若得宜则益体,害则成疾,以此致危,例皆难疗。凡煮药饮汁以解毒者,虽云救急,不可热饮。凡物之毒者必热,热饮则助其毒势也。诸毒病得热更甚,宜冷饮之。
肝病禁辛,心病禁咸,脾病禁酸,肺病禁苦,肾病禁甘。
春不食肝,夏不食心,秋不食肺,冬不食肾,四季不食脾。
辩曰:春不食肝者,为肝气王,脾气败。若食肝,则又补肝,脾气败尤甚,不可救。又肝王之时,不可以死气入肝,恐复魂也。若非王时,即虚以肝补之佳。余脏准此。
上段以生克言,下段以禁忌言,六畜六兽,圣人以之养生、事死,其食忌亦不可不察。
凡肝脏自不可轻啖,自死者弥甚。
凡畜兽临杀之时,忿气聚于肝,食之俱不利于目,故不可轻啖。自死者必疫疠①[注:原作“厉”,据日抄本改。]而死,肝毒更甚也。
凡心为神识所含,勿食之,使人来生复其对报矣。
畜兽虽异于人,其心亦神识所含,勿食之,生杀果报,谅不诬也。
凡肉及肝,落地不着尘土者,不可食之。猪肉落水浮者,不可食。
诸肉不干,火炙而动,见水自动者,不可食之。
六畜肉,热血不断者,不可食之。
诸五脏及鱼投地,尘土不污者,不可食之。
五者皆涉怪异,食之必有非常之害。
诸肉及鱼,若狗不食,鸟不啄者,不可食。
鱼肉有毒,禽兽不食,况于人乎。
肉中有如朱点者,不可食之。
朱点者,毒也,色恶不食也。
父母及身本命肉,食之令人神魂不安。
仁人孝子,当自识之。
食肥肉及热羹,不可饮冷水。
肥肉热羹,得冷水则停积不行。
秽饭、馁①[注:食物腐烂变质。]肉、臭鱼,食之皆伤人。
物已败腐,必不宜于脏腑,食之则能伤人,臭恶不食也。
自死肉,口闭者,不可食之。
自死既已有毒,口闭则其毒不得泻,不可食之。
六畜自死,皆疫死,则有毒,不可食之。
疫气既能死畜,而死畜之肉必能伤人,不可食也。
兽自死,北首及伏地者,食之杀人。
首,头向也。凡兽向东方以自死及死不僵直斜倒而伏地者,皆兽之有灵知,故食之杀人。《檀弓》曰:“狐死正丘首”②[注:传说狐将死时,必先摆正头的方向,使其朝着虎穴所在的土丘。以示不忘故土。见《礼记·檀弓》,此典出自《楚辞·九章·哀郢》:“鸟飞反故乡兮,狐死必首丘。”],乐其生不忘本也。兽岂无灵知者耶?豹死首山。
食生肉,饱饮乳,变成白虫一作血蛊。
生肉非人所食,食生肉而饮乳汁,西北人则有之,脾胃弱者,未有不为虫为蛊也。
疫死牛肉,食之令病洞下,亦至坚积,宜利药下之。
疫死牛肉有毒,食之或发为洞泻,或留为坚积,宜下以去之。
脯藏米瓮中,有毒,及经夏食之,发肾病。
脯藏米瓮中,则与下条郁肉不殊,若在夏月,脯必败腐矣,腐气入肾,食之发肾病。
治自死六畜肉中毒方:
黄蘖屑捣服方寸匕。
六畜自死,必因毒疫,苦能解毒,黄蘖味之苦者。
治食郁肉①[注:腐烂变质的肉类。]漏脯②[注:挂在檐下风干的肉,古人认为因屋漏沾水而有毒。]中毒方:
烧犬屎,酒服方寸匕,每服人乳汁亦良。
饮生韭汁三升,亦得。
郁肉,密器盖之,隔宿者是也。漏脯,茅屋漏下沾着者是也。
治黍米中藏干脯,食之中毒方:
大豆浓煮汁,饮数升即解。亦治诸肉漏脯等毒。
《肘后方》云:“此亦郁肉也,大豆能解诸毒,故用以治。”
治食生肉中毒方:
掘地深三尺,取其下土三升,以水五升,煮数沸,澄清汁,饮一升,即愈。
三尺以上曰粪,三尺以下曰土。土能解一切毒,非止解肉毒也。
治六畜鸟兽肝中毒方:
水浸豆豉,绞取汁,服数升愈。
豆豉为黑大豆所造,能解六畜胎子诸毒。
马脚无夜眼者,不可食之。
夜眼,在马前两足膝上,马有此能夜行,一名附蝉尸。
食骏马肉,不饮酒,则杀人。
马肉苦冷有毒,故饮酒以解之。孟诜曰:“食马肉,毒发心闷者,饮清酒则解,饮浊酒则加。”《韩非子》曰:“秦穆公亡骏# 禽兽鱼虫禁忌并治第二十四
马,见人食之。穆公曰:食骏马肉不饮酒者杀人。即饮之酒。居三年,食骏马肉者,出死力解穆公之围。
马肉不可热食,伤人心。
马属火,在辰属午,故热食则伤心。
马鞍下肉,食之杀人。
马鞍下肉,多臭烂有毒,食之必杀人。
白马黑头者,不可食之。
食之令人癫。
白马青蹄者,不可食之。
《虎铃经》①[注:古兵书名。共20卷,210篇。北宋许洞撰。]曰:“白马青蹄,皆马毛之利害者,骑之不利人,若食之必能取害也。”
马肉、豚肉共食,饱醉卧,大忌。
马属火而豚属水,共食必不相宜,又醉饱而卧,是为大忌也。
驴马肉合猪肉食之,成霍乱。
诸肉杂食,伤损肠胃,撩乱脏腑,故成霍乱。
马肝及毛,不可妄食,中毒害人。
马肝及毛,皆有大毒,不可妄食。
治马肝毒中人未死方:马肝一名悬熜
雄鼠屎二七粒,末之,水和服,日再服。
屎尖者,是雄马禀火气而生,火不能生木,故有肝无胆,而木脏不足,故食其肝者死。汉武帝②[注:应为汉景帝。《汉书·儒林传·辕固》:“辕固,齐人也。以治《诗》,孝景时为博士,与黄生争论于上前……上曰:‘食肉毋食马肝,未为不知味也;言学者毋言汤武受命,不为愚。’”]云:食肉无食马肝。又云:文成食马肝而死①[注:汉武帝时,齐地人少翁靠玩弄鬼神方术获赐封为文成将军,后被识破遭诛。后来有又一个方士奕大求见武帝,又害怕落得文成的下场,汉武帝找借口回答:“文成食马肝死耳。”见《史记·封禅书》。]。韦庄云:“食马留肝”②[注:见唐宋文学家韦庄《又玄集》自序。],则其毒可和矣。马食鼠屎则腹胀,故用鼠屎而治马肝毒。以鼠子兽,而马午兽,物性相制也。
治马肝毒:
人垢,取方寸匕,服之佳。
人垢,汗所结也,味咸有毒,亦以毒解毒之。
治食马肉中毒欲死方;
香豉二两 杏仁三两
上二味,蒸一食顷,熟,杵之服,日再服。
又方,煮芦根汁,饮之良。
香豉解毒,杏仁利气,则毒可除。芦根解诸肉毒。
疫死牛,或目赤,或黄,食之大忌。
牛疫死而目赤目黄者,疫厉之毒不去也,食之大忌。
牛肉共猪肉食之,必作寸白虫。
牛肉性滞,猪肉动风,入胃不消,酿成湿热,则虫生也。亦有共食而不生虫者,视人之胃气何如耳。
青牛肠,不可合犬肉食之。
青牛,水牛也,其肠性温;犬肉性热,温热之物不可合食。
牛肺,从三月至五月,其中有虫如马尾,割去勿食,食则损人。
春夏之交,湿热蒸郁,牛感草之湿热,则虫生于胃而缘入肺窍,故勿食之。
牛、羊、猪肉,皆不得以楮木、桑木蒸炙食之,令人腹内生虫。
桑楮之木能去风,若以蒸炙肉食,反致风动虫生。
啖蛇牛肉杀人,何以识之?啖蛇者,毛发向后顺者是也。
治啖蛇牛肉,食之欲死方:
饮人乳汁一升,立愈。
又方,以泔洗头,饮一升,愈。
牛肚细切,以水一斗,煮取一升,暖饮之,大汗出者愈。
藏器①[注:指陈藏器。唐代医家、药物学家。撰《本草拾遗》等书。]曰:北人牛瘦,多以蛇从鼻灌之,其肝则独,乳汁能解独肝牛肉毒,啖蛇牛当是独肝牛也。以泔洗头饮者,取头垢能吐其毒也。以牛肚煮服者,取其同类相亲,同气相求,大发其汗以出其毒也。
治食牛肉中毒方:
甘草煮汁饮之,即解。
甘草能解百毒。
羊肉,其有宿热者,不可食之。
羊之五脏皆平温,唯肉属火而大热,人宿有热者,不可食之。
羊肉不可共鱼、酪食之,害人。
生鱼,鲜之属酪,乳之属,生鱼与酪食,尚成内瘕,加以羊肉食之,必不益人也。
羊蹄甲中有珠子白者,名羊悬筋,食之令人癫。
未详。
白羊黑头,食其脑,作肠痈。
羊脑有毒,食之发风疾,损精气,不唯作肠痈也。方书只用为外敷药。
羊肝共生椒食之,破人五脏。
椒味辛,属金而克水,故不可与羊肝共食。孙真人云:最损小儿。
猪肉共羊肝和食之,令人心闷。
猪肉能闭血脉,与羊肝合食则滞气,故令人心闷。
猪肉以生胡荽同食,烂人脐。
胡荽损精神,发痼疾;猪肉令人乏气少精,发痼疾。宜其不可共食,若烂脐则不可解。
猪脂不可合梅子食之。
猪脂反梅子,又梅实发膈上痰,猪脂亦生痰之物,是不可合食。
猪肉和葵食之,少气。
葵性冷利,生痰动风,猪肉令人乏气,合食之,非止于少气也。
鹿肉不可和蒲白作羹,食之发恶疮。
鹿肉九月已后至正月已前能食。他月食之,则发冷痛,蒲白想是蒲笋之类,当详之。
麋脂及梅李子,若妊妇食之,令子青盲,男子伤精。
麋脂忌梅李,故不可合食。按麋蹄下有二窍,为夜目。《淮南子》云:孕女见麋而子四目。今食麋脂而令子青盲,物类相感,了不可知,共于胎教不可不慎也。又麋脂能痿阳伤精,麋角能兴阳益髓,何一体中而性治顿异耶?
獐肉不可合虾及生菜、梅李果食之,皆病人。
獐肉,十二月至七月食之动气;虾能动风热;生菜、梅李动痰。合食之皆令人病。
痼疾人,不可食熊肉,令终身不愈。
张鼎①[注:唐代诗人。字台业。撰《唐才子传》等书。]曰:腹中有积聚寒热者,食熊肉永不除。
白犬自死,不出舌者,食之害人。
犬死必吐舌,舌不吐出者,必有毒。
食狗鼠余,令人发瘘疮。
余,狗鼠之剩食也,其涎毒在食中,人食之则毒散于筋络,令发瘘疮。
治食犬肉不消,心下坚或腹胀,口干大渴,心急发热,妄语如狂,或洞下方:
杏仁一升,合皮,熟,研用
以沸汤三升和,取汁分三服,利下肉片,大验。
犬肉畏杏仁,故能治犬肉不消。近人以之治狂犬咬皆此意。
妇人妊娠,不可食兔肉、山羊肉及鳖、鸡、鸭,令子无声音。
妊娠食兔肉,则令子缺唇;食羊肉,则令子多热;食鳖肉,则令子项短,不令无声音也;若食犬肉,则令子无声音。鸡肉鸭肉,胎产需以补益,二者不必忌之。
兔肉不可合白鸡肉食之,令人面发黄。
兔肉酸冷,白鸡肉酸寒,合食能停湿,故面发黄。
兔肉着干姜食之,成霍乱。
兔肉味酸,干姜味辛,辛能胜酸,故合食之成霍乱。陶弘景曰:并不可与橘芥同食。二味亦辛物也。
凡鸟自死,口不闭,翅不合者,不可食之。
鸟自死,必敛翅闭口。若张翅开口,其死也异,其肉也必毒,不可食之。
诸禽肉,肝青者,食之杀人。
青者必毒物所伤,故食之能杀人。
鸡有六翮四距者,不可食之。乌鸡白头者,不可食之。
二者为鸡中之怪异,不可食之。
鸡不可合胡蒜食之,滞气。
鸡能动风,蒜能动痰,风痰发动则气壅滞。
山鸡不可合鸟兽肉食之。
山鸡,鸡也。小于雉而尾长,人多畜之樊中,性食虫蚁而有毒,非唯不可共鸟兽肉同食,即单食亦在所忌也。
雉肉久食,令人瘦。
雉肉有小毒,发疮疥,生诸虫,以此则令人瘦。
鸭卵不可合鳖肉食之。
鸭卵性寒,发冷气,鳖肉性冷亦发冷气,不可合食。
妇人妊娠,食雀肉,令子淫乱无耻。
雀性最淫。《周书》①[注:即《逸周书》。书名。隋唐以后亦称《汲冢周书》。]云:“季秋雀入大水为蛤,雀不入水,国多淫泆,物类相感,理所必然,妊娠者不可不识也。”
雀肉不可合李子食之。
雀肉壮阳益气,得李子酸涩,则热性不行,故不可共食。
燕肉勿食,入水为蛟龙所啖。
《淮南子》曰:燕入水为蜃蛤。故高诱②[注:东汉文献注释学家。注有《淮南子》《吕氏春秋》等书。]注:谓蛟龙嗜燕。人
食燕者,不可入水。而祈祷家用燕召龙能兴波祈雨,故名游波。雷公曰:“海竭江枯,投游波而立泛,其召龙之说,似亦有之也。”
鸟兽有中毒箭死者,其肉有毒,解之方。
大豆煮汁盐汁,服之,解。
箭药多是射罔毒,射罔乃乌头所熬,大豆汁能解乌头毒故也。咸能胜热,故盐亦解其毒。
鱼头正白如连珠,至脊上,食之杀人。
鱼头中无腮者,不可食之。
能杀人,详《酉阳杂俎》①[注:酉阳杂俎:书名。共20卷,续集10卷。唐代文学家段成式撰。]。
鱼无肠胆者,不可食之,三年阴不起,女子绝生。
鱼头似有角者,不可食之。
鱼目合者,不可食之。
《说文》曰:“鱼,水虫也,怪异者不可食。”《吕氏春秋》曰:“季冬之月,命渔师始渔,天子乃尝鱼,水族之关,古人亦不以为铜事而妄食也。”
六甲日,勿食鳞甲之物。
六甲日有六甲之神以直日,食鳞甲,则犯其忌也。
鱼不可合鸡肉食之。
今人常合食之,亦不见为害。或飞潜之物合食所当忌耶,或过之不消,则鱼能动火,鸡能动风,能令作病耶。
鱼不得合鸬鹚肉食之。
鸬鹚食鱼,物相制而相犯也,不可合食。
鲤鱼鲊不可合小豆藿食之,其子不可合猪肝食之,害人。
鲤鱼鲊、小豆藿味皆咸,咸能胜血,故陶弘景云:合食成
消渴,其子合猪肝食伤人神。
鲤鱼不可合犬肉食之。
鲤鱼犬肉,俱令热中,不可合食。
鲫鱼不可合猴雉肉食之。一云不可合猪肝食。
鲫鱼同猴雉肉、猪肝食,生痈疽。
鳀①[注:鲇鱼]鱼合鹿肉生食,令人筋甲缩。
鳀鱼,鲇鱼也。鳀鱼、鹿肉皆能治风,生食反伤其筋脉,致令筋甲缩。
青鱼鲊不可合生胡荽及生葵并麦酱食之。
青鱼鲊不益人,胡荽、生葵能动风发痼疾,必与青鱼鲊不相宜。鲊味咸,麦酱亦咸,合食必作消渴。
鳅、鳝不可合白犬血食之。
鳅、鳝为无鳞鱼,白犬血为地厌,非唯不可合食,抑卫生家所当忌也。又鳅、鳝善窜能动风,白犬血性热能动火,是不可合食。
龟肉不可合酒、果子食之。
仲景以龟肉忌酒果子,而苏恭以龟肉酿酒治大风。陶弘景曰:龟多神灵,人不可轻杀,更不可轻啖也,果子亦不知何果。
鳖目凹陷者及腹下有王字形者,不可食之。
《淮南子》曰:“鳖无耳”,以目为听,目凹陷,则历年多而神内守,故名曰“神守”。若有王字,则物已灵异矣,食之有害。
其肉不得合鸡鸭子食之。
鳖肉令人患水,鸡子令人动风,鸭子令人气短,不可合食。
龟鳖肉不可合苋菜食之。
龟鳖肉皆反苋菜,食之成鳖瘕。
虾无须及腹下通黑,煮之反白者,不可食之。
无须,失虾之形;腹黑,必虾之毒;色白,反虾之色。物既反常,必不可食。
食脍,饮奶酪,令人腹中虫,为瘕。
脍乃生鱼所作,非胃弱所宜,奶酪之性黏滞,合而食之,则停留于胃,为瘕、为虫也。
脍食之,在心胸间不化,吐复不出,速下除之,久成症病,治之方:
橘皮一两 大黄二两 朴硝二两
上三味,以水一大升,煮至小升,顿服即消。
橘皮能解鱼毒,硝黄能下症瘕。
食脍多不消,结为症病,治之方:
马鞭草
上一味,捣汁饮之。或以姜叶汁,饮之一升,亦消。又可服吐药吐之。
马鞭草味苦寒,下症瘕破血。姜叶亦能解鱼毒。
食鱼后食毒,两种烦乱,治之方:
橘皮
浓煎汁,服之即解。
《神农经》曰:橘皮主胸中瘕热,逆气,通神明,鱼毒食毒俱可解。
食鲵鲔①[注:河豚]鱼中毒方:
芦根
煮汁,取之即解。
鲯鳅,河豚也。河豚畏芦根,故其汁可解其毒。
蟹目相向,足斑目赤者,不可食之。
蟹骨眼而相背,相向者,其蟹异。足斑目赤者,其蟹毒,故不可食。
食蟹中毒治之方:
紫苏
煮汁,饮之三升。紫苏子捣汁食之,亦良。
又方:
冬瓜汁,饮二升。食冬瓜亦可。
紫苏冬瓜,并解鱼蟹毒。
凡蟹未遇霜,多毒。其热者,乃可食之。
未遇霜者,霜降节前也。节前食水莨菪,故有毒。霜降节后食稻将蛰,则熟而味美,乃可食也。莨菪,在水滨有大毒。
蜘蛛落食中,有毒,勿食之。
蜘蛛有毒,落食中,或有尿有丝粘食上,故不可食。
凡蜂蝇虫蚁等,多集食上,食之致瘘。
蜂蝇虫蚁,禀湿热而有毒,集食上而人食之,湿热之毒传于肌肉,致生瘘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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