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水浸豆豉,绞取汁,服数升愈。
肝为风木之脏,其毒上发,且毒之所发者皆热化。豆豉本大豆解毒之性,且蒸酶腐发,而变为清凉苦降,盖苦降以抑其上发,而清凉以胜其热化,此其所以浸汁饮之而愈也。
马脚无夜眼者,不可服之。
马前足内赚膝下,有无毛黑点,大如搏棋,名夜眼,筋之所出也,筋为肝之合。无夜眼,则筋气不外出,而肝毒闭结于周身,故戒食。
食骏马肉不饮酒,则杀人。
骏马英迈之气,尝郁于汗血中,不饮酒以食其肉,则汗血之毒气,不得流行,故能杀人。
马肉不可热食,伤人心。
马为午兽,其肉善走心部,脏气相感应也。心不宜于马肉之死气,而尤不宜于死气乘热袭之,心恶热,故受伤也。
马鞍下肉,食之杀人。
马鞍下肉,汗血久渍,而又常不透气,毒之所闭也,故食之能杀人。
白马黑头者,不可食之。
白马青蹄者,不可食之。
凡毛色不纯者,其肉性亦庞杂乖舛。二色斩截者,即不宜食,况乘戴乎。黑白界然相半曰斩截。头足,一拗其九①[注:王邈达言马若全白,惟头与蹄界黑而青者,即一拗其九也。亦即一分黑青,而拗其九分之全白之谓也。]曰乘戴。盖相半者,不过性自反于两歧,拗一者,岂知其毒自逼于头足,故不可食。后文白羊黑头、黑鸡白头同义。
马肉、狌肉共食,醉饱卧,大忌。
胃气之化物,如人之应事,事之类顺者,虽数十事,亦可以顺应之而无难。其相逆者,即两事亦不能猝理者,气有所专属,而一时不及变更故也。马肉性阳,狌肉性阴,胃气既在不能并化之候,而又醉饱而卧,则脾阳伏而不运,故大忌。后文合食之忌,凡水火冷热,上下坚脆之相逆者,此其例之一也。
驴、马肉,合猪肉食之,成霍乱。
驴肉性发,马肉性悍,猪肉性腻,即所谓性之相逆者是也。合而食之,令胃气不能齐应,而反受各肉之性以持之,则胃气霍然而乱矣。即上文马狍肉共食之互词,而推言即常设之肉,亦不宜杂食,以犯其相逆之例。
马肝及毛,不可妄食,中毒害人。
此言凡相生相养之物,不可共食,而为合食所忌之又一例也。肉食入胃,贵在腐化,始能养人,不独有毒,即无毒者,亦有禁忌,不可不察也。比如马肝为血脏而属木,木具东方之生气,而毛又血之所生养者。食马肝而误食及毛,则毛得血脏之木气以生养之,且肝护其毛而胃不能化,将为虫为积,而中毒害人矣。是言一马肝而六畜之肝及毛可类推也,后文鱼及鸿鹚同食之义仿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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