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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一]
按:本篇包括以下内容:人与天地四时阴阳之道相通,人身有气穴、孙络、溪谷三百六十五,以应一岁。藏俞、府俞、热俞、水俞等气穴之数,自头由上而下气穴之数、分布部位及部分气穴名称。部分气穴主治病证。针刺治病即取此气穴补泻之。孙络“以溢奇邪,以通荣卫”,其有邪客为病,则泻之。“肉之大会为谷”,“肉之小会为溪”,“肉分之间,溪谷之会,以行荣卫,以会大气”;其有邪客为病,则调之。孙络别经,与大络相通,其有血盛当泻者,可从五脏十脉之内泻除之。
全篇见于《太素》卷十一《气穴》,又见于《甲乙经》卷三第一。
黄帝问曰:余闻气穴三百六十五以应一岁,未知其所[1],愿卒闻之。岐伯稽首再拜,对曰:窘乎哉问也;其非圣帝,孰能穷其道焉。因[2]请溢意尽言其处[二]。
帝捧手逡巡而却,曰:夫子之开余道也,目未见其处,耳未闻其数,而目以明,耳以聪矣[三]。岐伯曰:此所谓圣人易语,良马易御也。
帝曰:余[3]非圣人之易语也。世言[4]真数开人意,今余所访[5]问者真数[6],发蒙解惑未足以论也[四]。然余愿闻[7]夫子溢志尽言其处,令[8]解其意,请藏之金匮,不敢复出[五]。
【原注】
[一]新校正云:按:全元起本在第二卷。
[二]孰,谁也。
[三]目以明耳以聪,言心忘通明,迎如意也。
[四][开]问[9]气穴真数,庶将解彼蒙昧之疑惑,未足以论述深微之意也。
[五]言其处,谓穴俞处所。
【校注】
[1]《太素》“所”下有“谓”字。
[2]《太素》“因”作“固”。
[3]《太素》无“余”字。
[4]《太素》“言”下有“其”字。
[5]《太素》“访”作“方”。“方”、“访”声同通用。
[6]《太素》“真数”作“真此数也”。
[7]《太素》无“闻”字。
[8]《太素》“令”下有“皆”字。
[9]金本、元本“开”作“问”,义长,据改。
岐伯再拜而起,曰:臣请言之。
背与心相控而痛,所治天突与十椎及上纪[一][1]。上纪者,胃脘也[二]。下纪者,关元也[三]。背胸邪系[2]阴阳左右如此。其病前后痛澼,胸胁痛而[3]不得息,不得卧,上气,短气,偏痛[四],脉满起,斜[4]出尻脉,络胸胁[5],支心贯鬲,上肩加天突,斜下肩交十椎下[五][6]。藏俞,五十穴[六]。府俞,七十二穴[七]。热俞,五十九穴。水俞,五十七穴[八]。头上五行,行五,五五二十五穴[九]。中髎[7]两傍[8]各五,凡十六穴[十]。大椎[9]上两傍各一,凡二穴[十一]。目:瞳子、浮白二穴[十二][10]。两髀厌分[11]中,二穴[十三]。犊鼻,二穴[十四]。耳中多所闻,二穴[十五]。眉本,二穴[十六]。完骨,二穴[十七]。(顶)[项][12]中央,一穴[十八]。枕骨,二穴[十九]。上关,二穴[二十]。大迎,二穴[二十一]。下关,二穴[二十二]。天柱,二穴[二十三]。巨虚上、下廉[13],四穴[二十四]。曲牙,二穴[三十五]。天突,一穴[三十六]。天府,二穴[三十七]。天牖,二穴[三十八]。扶突,二穴[三十九]。天窗,二穴[四十]。肩解,二穴[四十一]。关元,一穴[四十二]。委阳,二穴[四十三]。肩贞,二穴[四十四][14]。瘖门,一穴[四十五][15]。齐,一穴[四十六]。胸俞,十二穴[四十七][16]。背俞,二穴[四十八]。膺俞,十二穴[四十九]。分肉,二穴[五十]。踝上横[四十一][17],二穴[18]。阴阳跷,四穴[四十二]。水俞在诸分[四十三]。热俞在气穴[四十四]。寒热俞在两骸厌中,二穴[四十五]。大禁二十五,在天府下五寸[四十六][19]。凡三百六十五穴,针之所由行也[四十七]。
【原注】
[一]天突,在颈结喉下同身寸之四寸中央宛宛中,阴维任脉之会,低针取之,刺入同身寸之一寸,留七呼,若灸者,可灸三壮。按:今《甲乙经》、《经脉流注孔穴图经》当脊十椎下并无穴目[20],恐是七椎也,此则督脉气所主之。上纪之处次如下说。○新校正云:按《甲乙经》天突“在结喉下五寸”。
[二]谓中脘也。中脘者,胃募也,在上脘下同身寸之一寸,居心蔽骨与齐之中,手太阳、少阳、足阳明三脉所生,任脉气所发也,刺入同身寸之一寸二分,若灸者,可灸七壮。○新校正云:按《甲乙经》云:“任脉之会也。”
[三]关元者,少阳[即小肠][21]募也,在齐下同身寸之三寸,足三阴任脉之(之)[22]会,刺入同身寸之二寸,留七呼,若灸者,可灸七壮。
[四]新校正云:按:别本“偪”一作“满”。
[五]寻此支络脉流注病形证,悉是督脉支络:自尾骶出,各上行,斜络胁,支心贯鬲,上加天突,斜之肩而下交于七[23]椎。○新校正云:详自“背与心相控而痛”至此,疑是《骨空论》文简脱误于此。
[六]藏,谓五藏肝心脾肺肾,非兼四形藏也。俞,谓井荥俞经合,非背俞也。然井荥俞经合者:肝之井也[24],大敦也;荥,行间也;俞,太冲也;经,中封也;合,曲泉也。大敦,在足大指端去爪甲角如韭叶及三毛之中,足厥阴脉之所出也,刺入同身寸之三分,留十呼,若灸者,可灸三壮。行间,在足大指之间脉动应手陷者中,足厥阴脉之所流也,(新校正云:按《甲乙经》“(留)[流]”作“(流)[留][25]”。馀所“流”并作“留”。)刺入同身寸之六[26]分,留十呼,若灸者,可灸三壮。太冲,在足大指本节后同身寸之二寸陷者中,(新校正云:按《刺腰痛》注云“本节后内间同身寸之二寸陷者中动脉应手”。)足厥阴脉之所注也,刺入同身寸之三分,留十呼,若灸者,可灸三壮。中封,在足内踝前同身寸之一寸半(新校正云:按《甲乙经》云“一寸”。)陷者中,仰足而取之,伸足乃得之,足厥阴脉之所行也,刺入同身寸之四分,留七呼,若灸者,可灸三壮。曲泉,在膝内辅骨下大筋上小筋下陷者中,屈膝而得之,足厥阴脉之所入也,刺入同身寸之六分,留十呼,若灸者,可灸三壮。心色之井者,中冲也;荥,劳宫也;俞,太陵也;经,间使也;合,曲泽也。中冲,在手中指之端去爪甲角如韭叶陷者中,手心主脉之所出也,刺入同身寸之一分,留三呼,若灸者,可灸一壮。劳宫,在掌中央动脉,手心主脉之所流也,刺入同身寸之三分,留六呼,若灸者,可灸三壮。太陵,在掌后骨两筋间陷者中,手心主脉之所注也,刺入同身寸之六分,留七呼,若灸者,可灸三壮。间使,在掌后同身寸之三寸两筋间陷者中,手心主脉之所行也,刺可入同身寸之六分,留七呼,若灸者,可灸七壮。(新校正云:按:《甲乙经》云“灸三壮”。)曲泽,在肘内廉下陷者中,屈肘而得之,手心主脉之所入也,刺可入同身寸之三分,留七呼,若灸者,可灸三壮。脾之井者,隐白也;荥,大都也;俞,太白也;经,商丘也;合,阴陵泉也。隐白,在足大指之端内侧去爪甲角如韭叶,足太阴脉之所出也,刺可入同身寸之一分,留三呼,若灸者,可灸三壮。大都,在足大指本节后陷者中,足太阴脉之所流也,刺可入同身寸之三分,留七呼,若灸者,可灸三壮。太白,在足内侧核骨下陷者中,足太阴脉之所注也,刺可入同身寸之三分,留七呼,若灸者,可灸三壮。商丘,在足内踝下微前陷者中,足太阴脉之所行也,刺可入同身寸之四分,留七呼,若灸者,可灸三壮。阴陵泉,在膝下内侧辅骨下陷者中,伸足乃得之,足太阴脉之所入也,刺可入同身寸之五分,留七呼,若灸者,可灸三壮。肺之井者,少商也;荥,鱼际也;俞,太渊也;经,经渠也;合,尺泽也。少商,在手大指之端内侧去爪甲角如韭叶,手太阴脉[27]所出也,刺可入同身寸之一分,留一呼,若灸者,可灸三壮。(新校正云:按:《甲乙经》作“一壮”。)鱼际,在手大指本节后内侧散脉,手太阴脉之所流也,刺可入同身寸之二分,留三呼,若灸者,可灸三壮。太渊,在掌后陷者中,手太阴脉之所注也,刺可入同身寸之二分,留二呼,若灸者,可灸三壮。经渠,在寸口陷者中,手太阴脉之所行也,刺可入同身寸之三分,留三呼,不可灸,伤人神明。尺泽,在肘中约上动脉,手太阴脉之所入也,刺可入同身寸之三分,留三呼,若灸者,可灸三壮。肾之井者,涌泉也;荥,然谷也;俞,太溪也;经,复溜也;(新校正云:按:《甲乙经》“溜”作“留”。馀“复溜”字并同。)合,阴谷也。涌泉,在足心陷者中,屈足卷指宛宛中,足少阴脉之所出也,刺可入同身寸之三分,留三呼,若灸者,可灸三壮。然谷,在足内踝前起大骨下陷者中,足少阴脉之所流也,刺可入同身寸之三分,留三呼,若灸者,可灸三壮,刺此多出血,令人立饥欲食。太溪,在足内踝后跟骨上动脉陷者中,足少阴脉之所注也,刺可入同身寸之三分,留七呼,若灸者,可灸三壮。复溜,在足内踝上同身寸之二寸陷者中,(新校正云:按:《刺腰痛篇》注云“在内踝后上二寸动脉”。)足少阴脉之所行也,刺可入同身寸之三分,留三呼,若灸者,可灸五壮。阴谷,在膝下内辅骨之后、大筋之下、小节之上、按之应手,屈膝而得之,足少阴脉之所入也,刺可入同身寸之四分,若灸者,可灸三壮。如是五脏之俞,藏各五穴,则二十五俞,以左右脉具而言之,则五十穴。
[七]府,谓六府,非兼九府形也。俞,亦谓井荥俞原经合,非背俞也。肝之府,胆。胆之井者,窍阴也;(荣[荥],侠溪也;俞,临泣也;原,丘虚也;经,阳辅也;合,阳陵泉也。窍阴,在足小指次指之端去爪甲角如韭叶,足少阳脉之所出也,刺可入同身寸之一分,留一呼,(新校正云:按:《甲乙经》作“三呼”。)若灸者,可灸三壮。侠溪,在足小指次指歧骨间本节前陷者中,足少阳脉之所流也,刺可入同身寸之三分,留三呼,若灸者,可灸三壮。临泣,在足小指次指本节后间陷者中,去侠溪同身寸之一寸半,足少阳脉之所注也,刺可入同身寸之三分,(新校正云:按:《甲乙经》作“二分”。)留五呼,若灸者,可灸三壮。丘虚,在足外踝下如前陷者中,去临泣同身寸之三寸,足少阳脉之所过也,刺可入同身寸之五分,留七呼,若灸者,可灸三壮。阳辅,在足外踝上(新校正云:按:《甲乙经》云“外踝上四寸”。)辅骨前绝骨之端如前同身寸之三分所,去丘虚同身寸之七寸,足少阳脉之所行也,刺可入同身寸之五分,留七呼,若灸者,可灸三壮。阳陵泉,在膝下同身寸之一寸桁外廉陷者中,足少阳脉之所入也,刺可入同身寸之六分,留十呼,若灸者,可灸三壮。脾之府,胃。胃之井者,厉兑也;(荣)[荥]⁽²⁸⁾,内庭也;俞,陷谷也;原,冲阳也;经,解溪也;合,三里也。厉兑,在足大指次指之端去爪甲角如韭叶,足阳明脉之所出也,刺可入同身寸之一分,留一呼,若灸者,可灸一壮。内庭,在足大指次指间外陷者中,足阳明脉之所流也,刺可入同身寸之三分,留十呼,(新校正云:按:《甲乙经》云作⁽²⁹⁾二十呼。)若灸者,可灸三壮⁽³⁰⁾。陷谷,在足大指次指间外本节后陷者中,去内庭同身寸之二寸,足阳明脉之所注也,刺可入同身寸之五分,留七呼,若灸者,可灸三壮。冲阳,在足跗上同身寸之五寸骨|间动脉,上去陷谷同身寸之三寸,足阳明脉之所过也,刺可入同身寸之三分,留十呼,若灸者,可灸三壮。解|溪,在冲阳后同身寸之二寸半(新校正云:按:《甲乙经》作“一寸半”,《刺疟》注作“三寸半”,《素问》二注不同,当从《甲乙经》之说。)腕上陷者中⁽³¹⁾,足阳明脉之所行也,刺可入同身寸之五分,留五呼,若灸者,可灸三壮。三里,在膝下同身寸之三寸跗骨外廉两筋肉分间,足阳明脉之所入也,刺可入同身寸之一寸,留七呼,若灸者,可灸三壮。肺之府,大肠。大肠之井者,商阳也;|荥,二间也;俞,三间|也;原,合谷也|;经,阳溪也;合,曲池也。商阳,在手大指次指内侧去爪甲角如韭叶,手阳明脉之所出也,刺可入同身寸之一分,留一呼,若灸者,可灸三壮。二间,在手大指次指本节前内侧陷者中,手阳明脉之所流也,刺可入同身寸之三分,留六呼,若灸者,可灸三|壮。三间,在手大指次指本节后⁽³²⁾内侧陷者中,手阳明脉之所注也,刺可入同身寸之三分,留三呼,若灸者,可灸三壮。合谷,在手大指次指歧骨之间,手阳明脉之所过也,刺可入同身寸之三分,留六呼,若灸者,可灸三壮。阳溪,在腕中上侧||两节间陷者中,手阳明脉之所行也,刺可入同身寸之三分,留七呼,若灸者,可灸三壮。曲池,在肘外辅屈肘两骨之中,手阳明脉之所入也,以手拱胸取之,刺可入同身寸之五分,留七呼,若灸者,可灸三壮。心之府,小肠。|小肠之井者,少泽也;荥,前谷也;俞,后溪也;原,腕骨也;经,阳谷也;合,少海也。少泽,在手小指之端去爪甲下同身寸之一分陷者中,手太阳脉之所出也,刺可入同身寸之一分,留二呼,若灸者,可灸一壮。前谷||,在手小指外侧本节前陷者中,手|太阳脉之所流也,刺|可入同身寸之一分,留三呼,若灸者,可灸三壮。后溪,在手小指||外侧本节||后陷者中,手太阳脉之所注也,刺可入同身寸之一分||,留二|呼,若灸者,可灸一壮。腕骨,在手外侧腕前起骨下陷者中,手太阳脉之所过也,刺可入同身寸之二分,留三呼,若灸者,可灸三壮。阳谷,在手外侧腕中锐骨之下陷|者|中,手太阳脉之所行也||,刺可入同身寸之二分,留三呼,(新校正云:按:《甲乙经》作“二呼”。)若||灸者,可灸|三壮||。少||海,在|肘内大||骨外去肘端同||身寸之五分陷者中,屈肘乃||得之,手||太阳脉之所入也,刺可入同身寸之二分,留七呼,若灸者,可灸五壮。心包之府,三焦。三焦之井者,关冲也;荥,液门也;俞,中渚也;原,阳池也;经,支沟也;合,天井也。关冲,在手小指次指之端去爪甲角如韭叶,手少阳脉之所出也,刺可入同身寸之一分,留三呼,若|灸者,可灸三壮。液门,在手小指次指间陷者中,手少阳脉之所流也,刺|可入同身寸之二分,若灸者,可灸三壮。中渚,在手小指次指本节后间陷者中,手少阳脉之所注也,刺可入同身寸之二分,留三呼,若灸者,|可灸三壮。阳池,在手表腕上陷者中,手少阳脉之所过也,刺可入同身寸之二分,留六呼,若灸者,可灸三壮。支沟,在腕后同|身寸之三寸两骨之间陷者中,手少阳脉之所行也,刺可入同身寸之二分,留七呼,若灸者,可灸三壮。天井,在肘外大骨之后同身寸之一寸两|筋间陷者中,屈肘得之,手少阳脉之所入也,刺可入同身寸之一寸,留|七呼,若灸者,可灸|三壮。肾之府,膀胱。膀胱之井者,至阴也;荥,通谷也;俞,束骨也;原,京骨也;经,昆仑也;合,委中也。至阴,在足小指外侧去爪甲角如韭叶,足太阳脉之所出也,刺可入同身寸之一分,留五呼,若灸者,可灸三壮。通谷,在足小指外侧本节前陷者中,太阳脉之所流也,刺可入同身寸之二分,留五呼,若灸者,可灸三壮。束骨,在足小指外侧本节后赤白肉际陷者中,足太阳脉之所注也,刺可入同身寸之三[33]分,留三呼,若灸者,可灸三壮。京骨,在足外侧大骨下赤白肉际陷者中,按而得之,足太阳脉之所过也,刺可入同身寸之三分,留七呼,若灸者,可灸三壮。昆仑,在足外踝后腱[34]骨上陷者中细脉动应手,足太阳脉之所行也,刺可入同身寸之五分,留十呼,若灸者,可灸三壮。委中,在腘中央约文中动脉,(新校正云:详“委中”穴与《甲乙经》及《刺疟篇》注、《痹论》注同。又,《骨空论》云:“在膝解之后曲脚之中,背面取之。”又,《热穴论》注、《刺热篇》注云:“在足膝后屈处”。)足太阳脉之所入[35],刺可入同身寸之五分,留七呼,若灸者,可灸三壮。如是六府之俞,府各六穴,则三十六俞。以左右脉具[36]而言之,则七十二穴。
[八]并具《水热穴论》中。○新校正云:按:“热俞”又见《刺热篇》注。
[九]此亦热俞之五十九穴也。
[十]谓五藏之背俞也。肺俞,在第三椎下两傍;心俞,在第五椎下两傍;肝俞,在第九椎下两傍;脾俞,在第十一椎下两傍;肾俞,在第十四椎下两傍。此五藏俞者,各侠脊相去同身寸之一寸半,并足太阳脉之会,刺可入同身寸之三分,肝俞留六呼,馀并留七呼,若灸者,可灸三壮。侠脊数之,则十穴也。
[十一]今《甲乙经》、《经脉流注孔穴图经》并不载,未详何俞也。○新校正云:按:大椎上傍无穴,大椎下傍穴名大杼,后有,故王氏云未详。
[十二]瞳子髎,在目外去眦同身寸之五分,手太阳手足少阳三脉之会,刺可入同身寸之三分,若灸者,可灸三壮。浮白,在耳后入发际同身寸之一寸,足太阳少阳二脉之会,刺可入同身寸之三分,若灸者,可灸三壮。左右言之,各二,为四也。
[十三]谓环跳穴也,在髀枢后,足少阳太阳二脉之会,刺可入同身寸之一寸,留二十呼[37],若灸者,可灸三壮。○新校正云:按:王氏云“在髀枢后”,按《甲乙经》云“在髀枢中”,“后”当作“中”。灸“三壮”,《甲乙经》作“五壮”。
[十四]在膝髌下䯒上侠[38]解大筋中,足阳明脉气所发,刺可入同身寸之六分,若灸者,可灸三壮。
[十五]听宫穴也,在耳中珠子大如赤小豆,手足少阳手太阳三脉之会,刺可入同身寸之一分,若灸者,可灸三壮。○新校正云:按:《甲乙经》云“刺可入三分”。
[十六]攒竹穴也,在眉头陷者中,足太阳脉气所发,刺可入同身寸之三分,留六呼,若灸者,可灸三壮。
[十七]在耳后入发际同身寸之四分,足太阳少阳之会,刺可入同身寸之三分,留七呼,若灸者,可灸三壮。○新校正云:按:《甲乙经》云“刺可入二[39]分,灸七壮”。
[十八]风府穴也,在(项)[颈][40]上入发际同身寸之一寸大筋内宛宛中,督脉阳维二经之会。疾言,其内立起;言休,其内立下。刺可入同身寸之四分,留三呼,灸之不幸,使人瘖。
[十九]窍阴穴也,在完骨上、枕骨下,摇动应手,足太阳少阴之会,刺可入同身寸之三分,若灸者,可灸三壮。○新校正云:按《甲乙经》云“刺可入四分,灸可五壮”。
[二十]《针经》所谓刺之则坎不能欠者也,在耳前上廉起骨,<关>[开][41]口有空,手少阳足阳明之会,刺可入同身寸之三分,留七呼,若灸者,可灸三壮。刺深,令人耳无所闻。
[二十一]在曲额前同身寸之一寸三分陷者中动脉,足阳明脉气所发,刺可入同身寸之三分,留七呼,若灸者,可灸三壮。
[二十二]《针经》所谓刺之则欠不能软者也,在上关下耳前动脉下廉,合口有空,张口而闭,足阳明少阳二脉之会,刺可入同身寸之三分,留七呼,若灸者,可灸三壮。耳中有干擿之[42],不得灸也。○新校正云:按《甲乙经》“擿之”作“擿抵”。
[二十三]在侠项后发际大筋外廉陷者中,足太阳脉气所发,刺可入同身寸之二分,留六呼,若灸者,可灸三壮。
[二十四]上廉,足阳明与大肠合也,在膝犊鼻下骺外廉同身寸之六寸,足阳明脉气所发,刺可入同身寸之八分,若灸者,可灸三壮。下廉,足阳明与小肠[43]合也,在上廉下同身寸之三寸,足阳明脉气所发,刺可入同身寸之三分,若灸者,可灸三壮。○新校正云:按《甲乙经》并][44]《刺热篇》注、《水热穴》注“上廉”在“三里下三寸”,此云“犊鼻下六寸”者,盖“三里”在犊鼻下三寸,“上廉”又在“三里”下三寸,故云六寸也。
[二十五]颊车穴也,在耳下曲颊端陷者中,开口有空,足阳明脉气所发,刺可入同身寸之三分,若灸者,可灸三壮也。
[二十六]已前释也。
[二十七]在腋[45]下同身寸之三寸臂臑内廉动脉,手太阴脉气所发,禁不可灸,刺可入同身寸之四分,留三呼。
[二十八]在颈筋间缺盆上天容后天柱前完骨下发际上,手少阳脉气所发,刺可入同身寸之一寸,留七呼,若灸者,可灸三壮。
[二十九]在颈当曲<额>[颊][46]下同身寸之一寸人迎后,手阳明脉气所发,仰而取之,刺可入同身寸之四分,若灸者,可灸三壮。
[三十]在曲<额>[颊][47]下扶突后动脉应手陷者中,手太阳脉气所发,刺可入同身寸之六分,若灸者,可灸三壮。
[三十一]谓肩井也,在肩上陷解中缺盆上大骨前,手足少阳阳维之仓,刺可入同身寸之五分,若灸者,可灸三壮。○新校正云:按《甲乙经》“灸五壮”。
[三十二]新校正云:详此已前释,旧当篇再注,今去之。
[三十三]三焦下输也,在腘中外廉两筋间,此足太阳之别络,刺可入同身寸之七分,留五呼,若灸者,可灸三壮。屈身[48]而取之。
[三十四]在肩曲甲下两骨解间肩髃后陷者中,手太阳脉气所发,刺可入同身寸之八分,若灸者,可灸三壮。
[三十五]在项发际宛宛中,入系舌本,督脉阳维二经之会,仰头取之,刺可入同身寸之四分,不可灸,灸之令人瘖。○新校正云:按《气府》注云“去风府一寸”。
[三十六]齐中也。禁不可刺,刺之使人齐中恶疡;溃,矢出者,死,不可治。若灸者,可灸三壮。
[三十七]谓俞府、或中、神藏、灵墟、神封、步廊,左右则十二穴也。俞府,在巨骨下侠任脉两傍横去任脉各同身寸之二寸陷者中,下五穴递相去同身寸之一寸六分陷者中,并足少阴脉气所发,仰而取之,刺可入同身寸之四分,若灸者,可灸五壮。
[三十八]大杼穴也,在脊第一椎下两傍相去各同身寸之一寸半陷者中,督脉别络手足太阳三脉气之会,刺可入同身寸之三分,留七呼,若灸者,可灸七壮。
[三十九]谓云门、中府、周荣、胸乡[49]、天溪、食窦,左右则十二穴也。(新校正云:按:《甲乙经》作“周荣[50]、胸乡”。)云门,在巨骨下侠任脉傍横去任脉各同身寸之六寸(新校正云:按:《水热穴》注作“胸中两行傍”,与此文虽异,处所无别。)陷者中,动脉应手。云门、中府相去同身寸之一寸,馀五穴递相去同身寸之一寸六分陷者中,并手太阴脉气所发。云门、食窦举臂取之,馀并仰而取之。云门刺可入同身寸之七分,太深令人逆息。中府刺可入同身寸之三分,留五呼。馀刺可入同身寸之四分。若灸者,可灸五壮。(新校正云:详王氏以此十二穴并手太阴。按:《甲乙经》云门乃手太阴,中府乃手足太阴之会,周荣已下乃足太阴,非十二穴并手太阴也。)
[四十]在足外踝上绝骨之端同身寸之三分筋肉分间,阳维脉气所发,刺可入同身寸之三分,留七呼,若灸者,可灸三壮。◎新校正云:按:《甲乙经》无分肉穴,详处所,疑是阳辅,在足外踝上辅骨前绝骨端如前三分所。又按:《刺腰痛》注作“绝骨之端如后二分,刺入五分,留十呼”,与此注小异。
[四十一]内踝上者,交信穴也。交信去内踝上同身寸之二寸少阴前太阴后筋骨间,足阴跷之郄,刺可入同身寸之四分,留五呼,若灸者,可灸三壮。外踝上,附阳穴也。附阳去外踝上同身寸之三寸太阳前少(阴)[阳][51]后筋骨间,阳跷之郄,刺可入同身寸之六分,留七呼,若灸者,可灸三壮。◎新校正云:按:《甲乙经》“附阳”作“付阳”。
[四十二]阴跷穴,在足内踝下,是谓照海,阴跷所生,刺可入同身寸之四分,留六呼,若灸者,可灸三壮。阳跷穴,是谓申脉,阳跷所生,在外踝下陷者中(新校正云:按:《刺腰痛篇》注作“在外踝下五分”,《缪刺论》注云“外踝下半寸”。)容爪甲,刺可入同身寸之二[52]分,留七呼,若灸者,可灸三壮。(新校正云:按:《甲乙经》留“七呼”作“六呼”,《刺腰痛篇》注作“十呼”。)
[四十三]分,谓肉之分理间,治水取之。
[四十四]写热则取之。
[四十五]骸厌,谓膝外侠膝之骨厌中也。
[四十六]谓五里穴也。所以谓之大禁者,谓其禁不可刺也。《针经》曰:“迎之五里,中道而(上)[止][53],五至而已,五(注)[往][54]而藏之气尽矣,故五五二十五而竭其俞矣。”盖谓此也。又曰:“五里者,尺泽之后五里。”与此文同。
[四十七]新校正云:详自“戴角五十”至此,并重复共得三百六十[55]穴,通前天突、十椎、上纪、下纪,共三百六十五[56]穴,除重复,实有三百一十三穴[57]。
【校注】
[1]《太素》“上纪”下有“下纪”二字。
[2]《太素》无“背胸”二字,“邪系”作“邪击”。
[3]《太素》“痛而”二字互乙。
[4]《太素》“斜”作“耶”,为“邪”之俗。下“斜下肩”同,不复出校。
[5]《太素》无“胁”字。
[6]《太素》“下”下有“藏”字。
[7]“腘”,“吕”之加旁俗字,同“膂”。《说文·吕部》:“吕,脊骨也。”《改并四声篇海·肉部》引《俗字背篇》:“腘,脊也。”
[8]《太素》“傍”下有重文符。
[9]《太素》“椎”作“杔”。
[10]顾校:“依前后文例,当云四穴。”
[11]《太素》无“分”字。
[12]《<素问校讹>校补》:“古钞本、元椠本‘顶’作‘项’。”金本、藏本、熊本、吴悌本、赵本、詹本、朝鲜活字本、朝鲜小字本、《太素》并同。据改。
[13]《太素》无“廉”字。
[14]《太素》“肩贞二穴”下有“肩髃二穴”四字。
[15]《太素》无“膺门一穴”四字。
[16]《太素》“胸俞十二穴”作“肓输二穴”。
[17]《太素》“横”下有“骨”字。
[18]顾校:“依前后文例,当云四穴。”
[19]《太素》“水俞在诸分,热俞在气穴,寒热俞在两骸厌中二穴,大禁二十五,在天府下五寸”五句在“凡三百六十五穴,针之所由行也”句下。
[20]顾校:“十椎当即《气府论》注之中枢穴。”
[21]《<素问校讹>校补》:“元椠本‘少阳’作‘小肠’。”与《甲乙经》卷三《腹自鸠尾循任脉下行至会阴凡十五穴第十九》云“关元”为“小肠募”合,据改。
[22]《<素问校讹>校补》谓“之”字衍,古钞本、元椠本无。据删。
[23]《素问校讹》:“元椠本‘七’作‘十’。”周本同。
[24]《素问校讹》:“古钞本、元椠本‘也’作‘者’。”
[25]金本“留”、“流”互乙,据改。
[26]元本“六”作“三”。
[27]金本、元本“手太阴脉”下有“之”字。
[28]元本“荣”作“荥”,据改。
[29]顾校:“‘云作’二字当衍其一。”
[30]顾本此句上与《新校正》接书无空格。《<素问校讹>校补》:“‘若灸者,可灸三壮’,据元椠本,此句以下是王注。”
[31]顾本此句与《新校正》接书无空格。《<素问校讹>校补》:"腕上陷者中’,据元椠本,此句以下是王注。"金本同。
[32]元本无"后"字。
[33]《<素问校讹>校补》:"古钞本‘三’作‘二’。"
[34]"腿"盖"跟"之换旁俗书而涉大肿字类化者。按:表示人体肢体名称的字,作为意符,从"肉"从"骨"是可以互用的。"腨"或作"踹"、"髎"或作"胶"、"腯"或作"䐗"、"躔"或作"肿"、"脾"或作"脾",皆其比也。《素问校讹》:"古钞本、元椠本‘腿’作‘跟’。"金本同。
[35]元本"入"下有"也"字。
[36]元本"具”作“俱"。
[37]《<素问校讹>校补》:"古钞本、元椠本‘二十呼’作‘二呼’二字。"
[38]《<素问校讹》校补》:"古钞本‘侠’作‘膝’。"
[39]《<素问校讹>校补》:"古钞本‘二’作‘一’,元椠本作‘三’。"
[40]据金本、元本改。
[41]《素问校讹》:"古钞本、元椠本‘关’作‘开’,宜从改。"据改。
[42]"挞之","盯盱"的转语。罗常培《唐五代西北方音》:挞挞之字在唐五代西北方音里多脱去后鼻音。
[43]元本"小肠”作“少阳"。
[44]金本、元本"井”作“并",据改。
[45]金本、元本"腋”作“掖"。馀或同,不复出校。
[46]《素问校讹》谓古钞本"頬”作“頬"。据改。金本作"頬",亦为"頬"字之误。
[47]《素问校讹》谓古钞本"頬”作“頬"。金本"頬"亦作"頬"。据改。
[48]《<素问校讹>校补》:"古钞本、元椠本‘身’作‘伸’。"金本同。
[49]"乡"之古文像两人相向而食。《甲乙经》"乡"字左从"乡”作“乡",乃"乡"之俗(改变字形的一部分作为声符)。
[50]金本"荣”作“荣"。
[51]金本、元本"少阴”作“少阳",据改。
[52]《<素问校讹>校补》:"古钞本、元椠本‘二’作‘三’。"金本同。
[53]《素问校讹》:"活字刊本‘上’作‘止’。"金本同。据改。
[54]《素问校讹》:"古钞本、元椠本‘注’作‘往’。"金本同。据改。
[55]顾校:"张景岳以大椎上两傍为大椎穴,连上两傍之二穴共为三穴,则自藏俞五十至此,正得三百六十五穴,与经文合。林说盖脱‘五’字。"
[56]顾校:"‘五’当作‘九’。"
[57]顾校:"今按热俞之三里、委中四穴在府俞中,水俞之气街、志室四穴在热俞中,复溜、阴谷四穴在藏俞中,头上五行之二十五穴,巨虚上下廉四穴并在热俞中,天突、关元二穴在锴简文中,背俞之大杼二穴、膺俞之云门、中府四穴并在热俞中,分肉二穴在府俞中,踝上横之交信二穴、阴阳跷之照海二穴并在水俞中,通计重得五十五穴。又热俞五十九穴,原缺髓空一穴,实存三百一十三穴,与林说合。经文明云三百六十五穴,必无一穴而当两数之理,或传写有脱误,未敢定也。
帝曰:余已[1]知气穴之处,避[2]针之居,愿闻孙络溪谷亦有所应乎[一]?岐伯曰:孙络[3]三百六十五穴会[4]亦以应一岁,以溢奇邪,以通荣卫。荣卫稽留,卫散荣溢,气竭血著[5],外为发热,内为少气。疾写无怠,以通荣卫。见而写之,无问所会[一]。
【原注】
[一]孙络,小络也,谓络之支别者。
[一]荣积卫留,内外相薄者,见其血络,当即写之,亦无问其脉之俞会。
【校注】
[1]《太素》“已”作“以”。
[2]《太素》“避”作“游”。
[3]《甲乙经》“孙络”下有“溪谷”二字。
[4]顾校:“张景岳云:穴深在内,络浅在外,内外为会,故曰穴会,非谓气穴之外别有三百六十五络穴也。”
[5]《太素》“以通荣卫,荣卫稽留,卫散荣溢,气竭血著”十六字作“以通营卫稽留,营溢气浊血著”十二字。
帝曰:善。愿闻溪谷之会也。岐伯曰:肉之大会为谷。肉之小会为溪。肉分之间,溪谷之会,以行荣卫,以会[11]大气[一]。邪溢[12]气壅,脉热肉败,荣卫不行,必将为脓,内销[13]骨髓,外破大(腘)[14],留于节凑[15],必将为败[一]。积寒留舍,荣卫不居,卷肉[16]缩筋[17](肋)[18]不得伸,内为骨痹,外为不仁,命曰不足。大寒留[19]于溪谷也[20]。溪谷三百六十五穴会[21]亦应一[22]岁。其小痹淫溢,循脉往来,微针所及,与法相同[六]。
帝乃辟左右而起,再拜[23],曰:今日发蒙解惑,藏之金匮,不敢复出。乃藏之金兰之室,署曰《气穴所在》。
【原注】
[一]新校正云:按:《甲乙经》作“以舍大气”。
[一]热过,故致是。
[一]若留于骨节之间,津液所凑[24]之处,则骨节之间髓液皆溃为脓,故必败烂筋骨而不得屈伸矣。
[四]新校正云:按:全元起本作“寒肉缩筋”。
[五]邪气盛甚,真气不荣,髓溢内消,故为是也。不足,谓阳气不足也。寒邪外薄,久积淹留,阳不胜脏,内消筋髓,故曰不足。大寒留于溪谷之中也。
[六]若小寒之气流行淫溢,随脉往来为痹病,用针调者,与常法相同尔。
【校注】
[1]詹本“会”作“合”,与《甲乙经》同。
[2]藏本“溢”作“益”。“益”、“溢”古今字。
[3]《太素》“销”作“消”。
[4]《太素》“腘”作“脚(腘)”,义长,据改。
[5]《太素》“奏”作“腠”。
[6]《太素》“恶”作“寒”。金本、元本、藏本、赵本、朝鲜活字本、朝鲜小字本“肉”作“内”。
[7]于鬯:“‘肋’字误衍。上下文各四字句,不应此独多一字。”按:《太素》无“肋”字,据删。
[8]《太素》“肘”作“时”。
[9]潘本“留”作“流”。
[10]《太素》无“穴”字。顾校:“张景岳云:有骨节而后有溪谷,有溪谷而后有穴俞,人身骨节三百六十五,而溪谷穴俞应之,故曰穴会。”
[11]熊本、吴悌本、潘本、朝鲜活字本、朝鲜小字本无“一”字。
[12]《太素》“而起再拜”乙作“再拜而起”。
[13]元本“凑”作“凑”。按:“凑”盖“腠”字受上“津液”美化偏旁者。
歧伯曰:孙络之脉,别经者。其血盛而[1]当写者,亦三百六十五脉。并注于络。传注十二[2]络脉,非独十四络脉也[一]。内解写于中者十脉[二]。
【原注】
[一]十四络者,谓十二经络兼任脉督脉之络也。脾之大络起自于脾,故不并言之也。
[二]解,谓骨解之经络也。虽则别行,然所受邪亦随[3]注写于五藏之脉,左右各五,故十脉也。
【校注】
[1]《太素》“而”下有“盛”字。
[2]龙伯坚、龙世略《黄帝内经集解·素问》谓“十二”与下“十四”互误,当据高世栻《素问直解》说乙改。
[3]《〈素问校讹〉校补》:“古钞本、元聚本‘随’作‘还’。”金本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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