伤寒将理法并诸死脉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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伤寒将理法并诸死脉论

经曰:凡伤寒之病,多从风寒得之。始,表中风寒,入里则不消矣,未有温复而不消散者,不在证治,拟欲攻之,犹当先解表,乃可下之。若表已解而内不消,非大满犹生寒热则病不除。若表已解而内不消,大满大实坚,有燥屎,自可除下之,虽四五日,不能为祸也。若不宜下而使攻之,内虚热入,协热遂利,烦躁诸变不可胜数,轻者困笃,重者必死矣。

经曰:阳盛阴虚,汗之则死,下之则愈;阳虚阴盛,汗之则愈,下之则死。桂枝下咽,阳盛则毙;承气入胃,阴盛以亡。

经曰:凡发汗,温服汤药,其方虽言日三服,若病剧不解,当促其间,可半日中尽二服,若与病相阻,即便有所觉病重者,一日一夜,当晬时观之。如服一剂,病证犹在,故当复作本汤服之,至有不肯汗出,服三剂而解。若汗不出者,死病也。

经曰:凡服下药,用汤胜丸,中病即止,不必尽剂也。

经曰:凡得时气病,至五六日而渴欲饮水,饮不能多,不当与也,何者?以腹中热尚少不能消之,便更与人[97]作病也。至七八日大渴欲饮水者,犹当依证与之。与之常令不足,勿极意也,言能饮一斗,与五升。若饮而腹满,小便不利,若喘,若哕,不可与之,忽然大汗出是为自愈也。

凡得病反能饮水,此为愈之病,其不晓病者,但闻病饮水自愈,小渴者,乃强与之,因成其祸,不可复数。

经曰:凡得病厥,脉动数,服汤药,更迟,脉浮大减小,初躁后静,此皆愈证也。

经曰:凡伤于寒,则为病热,热虽盛,不死;若两感于寒而病者必死。

经曰:脉阴阳俱盛,大汗出不解者,死。此名阴阳交也,脉阴阳俱虚,热不止者,死。凡脉至乍踈乍数者死。此革脉也,脉至如转索者其日死。凡谵言妄语,身微热,脉浮大,手足温者生,逆冷脉沉细者,不过一日死。

经曰:脉浮而洪,身汗如油,喘而不休,水浆不入,体形不仁,乍静乍乱,此为命绝也。

注:

(1)理:黄州理刑府固始祝昌辑本为“里”。

(2)大:黄州理刑府固始祝昌辑本为“太”。

(3)不为定投也:汉阳张恪斋订忠信堂藏版为“不为定拟也”。

(4)大实痛者:黄州理刑府固始祝昌辑本为“太实痛者”。

(5)大满大实:黄州理刑府固始祝昌辑本为“太满大实”。

(6)、(7)、(8)、(9)硬:黄州理刑府固始祝昌辑本为“鞭”。

(10)无证:汉阳张恪斋订忠信堂藏版为“无里证”。

(11)恶热:汉阳张恪斋订忠信堂藏版为“恶寒”。

(12)复背:黄州理刑府固始祝昌辑本为“复皆”。

(13)背恶寒:黄州理刑府固始祝昌辑本为“皆恶寒”。

(14)不用:汉阳张恪斋订忠信堂藏版为“不同”。

(15)人尿:黄州理刑府固始祝昌辑本为“人屎”。

(16)四逆:黄州理刑府固始祝昌辑本为“四阴”。

(17)尔:黄州理刑府固始祝昌辑本为“余”。

(18)硬痛:黄州理刑府固始祝昌辑本为“鞭痛”。

(19)正:黄州理刑府固始祝昌辑本为“证”。

(20)身燥:黄州理刑府固始祝昌辑本为“身躁”。

(21)顶:黄州理刑府固始祝昌辑本无此字。

(22)大肠:黄州理刑府固始祝昌辑本为“大便”。

[23] 结胃:汉阳张格斋订忠信堂藏版为“结胸”。

[24] 厥冷:黄州理刑府固始祝昌辑本为“厥逆”。

[25] 吐水:黄州理刑府固始祝昌辑本为“吐下”。

[26] 三经:黄州理刑府固始祝昌辑本为“三阴”。

[27] 王氏:黄州理刑府固始祝昌辑本为“王水”。

[28]、[29]、[30] 拆:汉阳张格斋订忠信堂藏版为“折”。

[31] 邪:黄州理刑府固始祝昌辑本无此字。

[32] 大便鞭:汉阳张格斋订忠信堂藏版为“大便硬”。

[33] 便必鞭:汉阳张格斋订忠信堂藏版为“便必硬”。

[34]、[35]、[36] 鞭:汉阳张格斋订忠信堂藏版为“硬”。

[37] 与人:黄州理刑府固始祝昌辑本为“病人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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