禽兽鱼虫禁忌并治第二十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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禽兽鱼虫禁忌并治第二十四

论辨二首 合九十法 方二十一首

《金鉴》云:《金匮要略》廿四、廿五两门,原列在卷末,其文似后人补入,注家或注或删,但传世已久,难以削去,兹仍附原文,另为一篇,以存参考云。

凡饮食滋味,以养于生,食之有妨,反能为害。自非服药炼液,焉能不饮食乎。切见时人不闲调摄,疾疢竟起。若不因食而生,苟全其生,须知切忌者矣。所食之味,有与病相宜,有与身为害,若得宜则益体,害则成疾,以此致危,例皆难疗。凡煮药饮汁,以解毒者,虽云救急,不可热饮,诸毒病得热更甚,宜冷饮之。若不因食之“若”字,徐云恐是“无”字,沈云恐是“莫”字。

【程】凡物之毒者,必热,热饮则助其毒势也。

案王充《论衡·言毒篇》云:夫毒,太阳之热气也,中人人毒,人食凑懑者其不堪任也,不堪任则谓之毒矣。又云:天下万物,含太阳气而生者,皆有毒螫,在虫则为蝮蛇蜂虿,在草则为巴豆冶葛,在鱼则为𬶍与够虾,乃知毒物皆热也。

肝病禁辛,心病禁咸,脾病禁酸,肺病禁苦,肾病禁甘。春不食肝,夏不食心,秋不食肺,冬不食肾,四季不食脾。辩曰:春不食肝者,为肝气王,脾气败,若食肝则又补肝,脾气败尤甚,不可救。又肝王之时,不可以死气入肝,恐伤魂也。若非王时,即虚以肝补之佳,余脏准此。伤,原本、徐、程、沈作复,今依赵本、《金鉴》改定。

【程】上段以生克言,下段以禁忌言。六畜六兽,圣人以之养生事死,其食忌,亦不可不察。

案《汉书·艺文志》:《神农黄帝食禁》十二卷,此篇所载,岂其遗欤。

凡肝脏自不可轻啖,自死者弦甚。《肘后》云:捣附子末,服一刀圭,日三服。

【鉴】谓诸畜兽临杀之时,必有所惊,肝有所忿,食之俱不利,故曰不可轻啖。如兽自死者,必中毒,或疫病而死,更不可食也。

《外台》引张文仲云:又食生肝中毒方,服附子方寸匕,日三,须以生姜汤服之,不然自生其毒。

案《三元延寿书》云:临死惊气入心,绝气归肝,俱不可多食,必伤人。

凡心皆为神识所舍,勿食之,使人来生,复其报对矣。

【程】畜兽虽异于人,其心亦神识所舍,勿食之,生杀果报,谅不诬也。

凡肉及肝,落地不着尘土者,不可食之。

猪肉落水浮者,不可食。

【程】皆涉怪异,食之必有非常之害,下见水自动,热血不断,尘土不污,并同。

诸肉及鱼,若狗不食,鸟不啄者,不可食。“诸”徐、沈作“猪”,非也,下同。

【鉴】凡禽兽不食之肉,必有毒,不可食之。

诸肉不干,火炙不动,见水自动者,不可食。“不动”,程、《金鉴》作“而动”。“食”下,程有“之”字。

肉中有如朱点者,不可食之。

【鉴】朱点恶血所聚,此色恶不食也。

六畜肉,热血不断者,不可食之。

父母及身本命肉,食之令人神魂不安。

【程】仁人孝子,当自识之。

隋萧吉《五行大义》云:十二属,并是斗星之气,散而为人之命,系于北斗,是故用以为属。春秋运斗枢曰:枢星散为龙马,旋星散为虎,机星散为狗,摧星散为蛇,玉衡散为鸡兔鼠,阖阳散为羊牛,摇光散为猴猿,此等皆上应天星,下属年命也。

食肥肉及热羹,不得饮冷水。

【鉴】食肥肉热羹,后继饮冷水,冷热相搏,腻膈不行,不腹痛吐利,必成痞变,慎之慎之。

诸五脏及鱼,投地尘土不污者,不可食之。

秽饭、馁肉、臭鱼,食之皆伤人。

【程】物已败腐,必不宜于脏腑,食之则能伤人,臭恶不食也。

自死肉,口闭者,不可食之。

【程】自死既已有毒,口闭则其毒不得泄,不可食之。

六畜自死,皆疫死,则有毒,不可食之。

【鉴】疫毒能死六畜,其肉必有疫毒,故不可食。

兽自死北首,及伏地者,食之杀人。

【程】首,头向也。凡兽向杀方以自死,及死不僵直斜倒,而伏地者,皆兽之有灵知,故食之杀人。檀公曰:狐死正丘首,豹死首山,乐其生,不忘本也。兽岂无灵知者邪。

食生肉,饱饮乳,变成白虫。【原注】一作血蛊。

【程】生肉非人所食,食生肉而饮乳汁,西北人则有之。脾胃弱者,未有不为虫为蛊。鉴食生肉饱,即食乳酪,则成湿热,必变生白虫。

疫死牛肉,食之令病洞下,亦致坚积,宜利药下之。

【鉴】疫死羊肉有毒,不可食。食之若洞泻,为其毒自下,或致坚积,宜下药利之。

脯肉藏米瓮中,有毒,及经夏食之,发肾病。

【鉴】脯肉藏米瓮中,受湿热郁蒸之气,及经夏已腐者,食之腐气入肾,故发肾病。

治自死六畜肉中毒方。案据《千金》,“治”下脱“食”字。

黄药屑,捣服方寸匕。《千金》云,水服黄柏末方寸匕。

治食郁肉漏脯,中毒方。【原注】郁肉,密器盖之,隔宿者是也。漏脯,茅屋漏下沾着者是也。

烧犬屎,酒服方寸匕,每服人乳汁,亦良。饮生韭汁三升,亦得。《肘后》,“犬”作“人”,“韭”作“薤”,“升”下有“以少水和之”五字。

《巢源》云:郁肉毒者,谓诸生肉及熟肉,内器中,密闭头,其气壅积不泄,则为郁肉,有毒。不幸而食之,乃杀人。其轻者,亦吐利,烦乱不安。又云:凡诸肉脯,若为久故茅草屋漏所浸,则有大毒。食之三日,乃成暴症,不可治。《千金》注:张文仲云,茅室诸水,迷脯为漏脯。又云:肉闭在密器中,经宿者为漏脯。

治黍米中藏干脯,食之中毒方。《肘后》云,此是郁脯。

大豆浓煮汁,饮数升即解,亦治狸肉漏脯等毒。“狸”,《肘后》及《外台》引张文仲作“诸”。《千金》不载此方,云,曲一两,盐两撮,以水一升,煮服之良。

治食生肉中毒方。

掘地深三尺,取其下土三升,以水五升,煮数沸,澄清汁,饮一升即愈。

【程】三尺以上曰粪,三尺以下曰土,土能解一切毒,非只解肉毒也。【鉴】地浆能解诸毒,掘得黄土,有泉渗出,谓之地浆,三尺大概言也。未见黄土,皆秽土,得黄土,乃可取用。

案《证类本草》弘景地浆注云:此掘地作坎,深三尺,以新汲水沃入,搅浊少顷,取清用之,故曰地浆,亦曰土浆。《金鉴》之说,未见所本。

治六畜鸟兽肝,中毒方《外台》引张文仲同。

水浸豆豉,绞取汁,服数升愈。

【程】豆豉,为黑大豆所造,能解六畜、胎子诸毒。案本于《别录》,豆豉主治。

马脚无夜眼者,不可食之。

【程】夜眼,在马前两足膝上,马有此能夜行,一名附蝉尸。【鉴】凡马皆有夜眼,若无者,其形异,故勿食之。

《本纲》张鼎云:马生角,马无夜眼,白马青蹄,白马黑头者,并不可食,令人癫。

食酸马肉,不饮酒则杀人。程本,酸作骏。徐沈云,酸当作骏,出《秦穆公·岐下野人传》。盖马肉无有酸者。《外台》引张文仲亦作骏。

【程】马肉苦冷有毒,故饮酒以解之。孟诜曰:食马肉,毒发心闷者,饮清酒则解,饮浊酒则加。韩非子曰:秦穆公亡骏马,见人食之。穆公曰:食骏马肉,不饮酒者杀人,即饮之酒。居三年,食骏马肉者,出死力解穆公之围。

案穆公事,又见《吕氏春秋》,而《巢源亦》云:凡骏马肉,及马鞍下肉,皆有毒,不可食之,食之则死,程注为是。

马肉不可熟食,伤人心。

【鉴】马属火,肉热火甚,恐伤心,当冷食之。

马鞍下肉,食之杀人《外台》引文仲,《千金》,黄帝云:白马鞍下,乌色彻肉里者,食之伤人五脏。

【程】马鞍下肉,多臭烂有毒,食之必杀人。

白马黑头者,不可食之。《外台》引《肘后》,下同。

白马青蹄者,不可食之。

【程】《虎钤经》曰:白马青蹄,皆马毛之利害者,骑之不利人,若食之,必能取害也。

马肉、豚肉共食饱,醉卧,大忌。

【鉴】马肉属火,豚肉属水,共食已属不和,若醉饱即卧,则伤脾气,故曰大忌。

《本纲》孟诜云:马肉同肉食,成霍乱。

驴马肉,合猪肉食之,成霍乱。

【程】诸肉杂食,伤损肠胃,撩乱脏腑,故成霍乱。

马肝及毛,不可妄食,中毒害人。

【程】马肝及毛,皆有大毒,不可妄食。马肝,一名悬烽。

王充《论衡》云:马肝,气勃而毒盛,故食走马肝杀人。

治马肝毒,中人未死方。《外台》引张文仲云,仲景同。

雄鼠屎二七粒,末之,水和服,日再服。【原注】屎尖者是。是,程作雄。《肘后》《千金》《外台》,并作两头尖。

【程】马禀火气而生,火不能生水,故有肝无胆,而木脏不足,故食其肝者死。汉武帝云:食肉无食马肝。又云:文成食马肝而死。韦庄云:食马留肝,则其毒可知矣。马食鼠屎,则腹胀,故用鼠屎而治马肝毒,以物性相制也。

案食肉无食马肝,见《史记·儒林传》,景帝语,程误。又云,乃是武帝语。

又方

人垢取方寸匕,服之佳。

【程】人垢,汗所结也,味咸有毒,亦以毒解毒之意。【鉴】人垢,即人头垢也,用方寸匕酒化下,得吐为佳。

案《千金》云:治食野菜马肝肉,诸脯肉毒方,取头垢,如枣核大,吞之起死人。《肘后》云:食六畜鸟兽,髌头垢一钱匕。《外台》引张文仲云:服头垢一钱匕瘥,仲景《千金》同。又本草附方,自死肉毒,故头巾中垢一钱,热水服取吐。《大明》云:头垢,中蛊毒、蕈毒,米饮或酒化下,并取吐为度。依以上诸方,则《金鉴》为是。然人垢亦吐人,见《儒门事亲》。

治食马肉中毒,欲死方。《外台》引张文仲云,食马肉洞下欲死者方,仲景同。案《肘后》亦同。

香豉二两,《外台》作二百粒 杏仁三两,《外台》作二十枚

上二味,蒸一食顷,熟杵之服,日再服。《外台》作上二味,合于炊饮中,蒸之,捣丸服之,立瘥。《肘后》作蒸之五升饭下,熟合捣之,两朝服令尽。

【程】香豉解毒,杏仁利气,则毒可除。

又方

煮芦根汁饮之,良。《千金》云,芦根汁,饮以浴即解。

【鉴】芦根味甘性寒,解诸肉毒。

疫死牛,或目赤或黄,食之大忌。

【程】牛疫死而目赤黄者,疫厉之毒不去也,食之大忌。

牛肉共猪肉食之,必作寸白虫。《千金》《黄帝》云。

【程】牛肉性滞,猪肉动风,入胃不消,酿成湿热,则虫生也。亦有共食而不生虫者,视人之胃气何如耳。

青牛肠,不可合犬肉食之。

【程】青牛,水牛也。其肠性温,犬肉性热,温热之物,不

可合食。

牛肺,从三月至五月,其中有虫,如马尾,割去勿食,食则损人。

【程】春夏之交,湿热蒸郁,牛感草之湿热,则虫生于胃,而缘入肺窍,故勿食之。

牛羊猪肉,皆不得以楮木桑木,蒸炙食之,令人腹内生虫。

【鉴】古人炼药,多用桑柴火,楮实子,能健脾消水,楮木亦可烧用,何以蒸炙诸肉食之,即生虫乎,其或物性相反也。

啖蛇牛肉杀人,何以知之。啖蛇者,毛发向后顺者是也。

《巢源》云:凡食牛肉有毒者,由毒蛇在草,牛食因误啖蛇则死。亦有蛇吐毒著草,牛食其草亦死,此牛肉有大毒。

治啖蛇牛肉,食之欲死方。

饮人乳汁一升,立愈。

又方,以泔洗头,饮一升愈。牛肚细切,以水一斗,煮取一升,暖饮之,大汗出者愈。

【程】藏器曰:北人牛瘦,多以蛇从鼻灌之,其肝则独,乳汁能解独肝牛肉毒。啖蛇牛,当是独肝牛也。以泔洗头饮者,取头垢能吐其毒也。以牛肚煮服者,取其同类相亲,同气相求,大发其汗,以出其毒也。【鉴】用牛肚不甚善。

《本草》人乳条,《别录》云:解独肝牛肉毒,合浓豉汁服之,神效。案牛肚即牛胃。

《本纲》牛胃附方,引本方。

治食牛肉中毒方。

甘草,煮汁饮之,即解。《肘后》云饮一二升。

【程】甘草,能解百毒。

羊肉,其有宿热者,不可食之。

【程】羊之五脏皆平温,唯肉属火而大热,人宿有热者,不可食之。

时珍云:羊肉大热,热病及天行病,疟疾病后,食之必发热致危。

羊肉不可共生鱼酪食之,害人。《千金》《黄帝》云。

【程】生鱼,鲜之属。酪,乳之属。生鱼与酪,食尚成内瘕,加以羊肉食之,必不益也。

羊蹄甲中,有珠子白者,名羊悬筋,食之令人癫。徐、沈“悬”上无“羊”字,《千金》《黄帝》云。

【程】【鉴】此义未详。

白羊黑头,食其脑,作肠痈。《千金》《黄帝》云,下同。

【程】羊脑有毒,食之发风疾,损精气,不唯作肠痈也。方书只用为外敷药。

羊肝共生椒食之,破人五脏。

【鉴】羊肝生椒,皆属于火,共食恐损伤人五脏。

猪肉共羊肝和食之,令人心闷。

【程】猪肉能闭血脉,与羊肝合食,则滞气,故令人心闷。

猪肉以生胡荽同食,烂人脐。

【程】胡荽损精神,发痼疾。猪肉令人乏气少精,发痼疾,宜其不可共食,若烂脐则不可解。

猪脂不可合梅子食之。

【鉴】猪脂滑利,梅子酸涩,性相反也,故不可合食。

猪肉和葵食之少气。

【程】葵性冷利,生痰助风,猪肉令人乏气。合食之,非只于少气也。【鉴】此义未详。

鹿肉,不可和蒲白作羹食之,发恶疮。肉,原本作人,今依徐、程、沈、《金鉴》改。和,《金鉴》作合,《千金》《黄帝》云。

【程】鹿肉,九月已后,至正月已前堪食。他月食之,则发冷痛。蒲白,想是蒲笋之类,当详之。【鉴】发恶疮,此义未详。

案《本草》苏敬云:香蒲可作荐者,春初生取白为菹。又苏颂云:其中心入地,白蒻大如匕柄者,生啖之。知是蒲白,乃蒲蒻,一名蒲笋。

麋脂及梅李子,若妊妇食之,令子青盲,男子伤精。《外台》引《肘后》云,麋脂不可合梅李食。

【程】麋脂忌梅李,故不可合食。按麋蹄下有二窍,为夜目。《淮南子》曰:孕女见麋而子四目,今食麋脂而令子青盲,物类相感,了不可知,其于胎教,不可不慎也。又麋脂能痿阳伤精,麋角能兴阳益髓,何一体中而性治顿异耶。

案李时珍云:麋似鹿而色青黑,大如小牛,肉蹄,目下有二窍为夜目。程云:蹄下有二窍恐误。

獐肉,不可合虾及生菜梅李果食之,皆病人。

【程】獐肉,十二月,至七月食之,动气。虾能动风热,生菜梅李动痰,合食之,皆令人病。

痫病人,不可食熊肉,令终身不愈。

【程】张鼎云:腹中有积聚寒热者,食熊肉,永不除。

白犬,自死不出舌者,食之害人。

【鉴】凡犬死,必吐舌,惟中毒而死,其舌不吐,毒在内也,故食之害人。

食狗鼠余,令人发瘘疮。

【程】余,狗鼠之剩食也,其涎毒在食中,人食之则毒散于筋络,令发瘘疮。

《巢源》《养生方》云:正月勿食鼠残食,作鼠瘘,发于颈项,或毒入腹,下血不止。或口生疮,如有虫食。

治食犬肉不消,心下坚,或腹胀,口干大渴,心急发热,妄语如狂,或洞下方。《千金》同。

杏仁一升,合皮,熟研用

以沸汤三升,和取汁,分三服,利下肉片,大验。

【程】犬肉,畏杏仁,故能治犬肉不消。近人以之治狂犬咬,皆此意。

妇人妊娠,不可食兔肉、山羊肉及鳖、鸡、鸭,令子无声音。

【程】妊娠食兔肉,则令子缺唇,食羊肉则令子多热,食鳖鱼则令子项短,不令无声音也。若食犬肉,则令子无声音。鸡鸭肉,胎产需以补益,二者不必忌之。

【鉴】此数者,妊妇皆不当食也。

案二说未详孰是,故两存之。

兔肉,不可合白鸡肉食之,令人面发黄。《外台》引《肘后》云:兔肉不可杂獭肉及白鸡心食。

【鉴】二物合食,动脾气而发黄,故不可合食。

《千金》《黄帝》云:兔肉和獭肝食之,三日必成遁尸,共白鸡肝心食之,令人面失色,一年成痟黄。

兔肉,著干姜食之,成霍乱。

【程】兔肉味酸,干姜味辛,辛能胜酸,故合食之,成霍乱。陶弘景曰:并不可与橘芥同食,二味亦辛物也。

凡鸟自死,口不闭,翅不合者,不可食之。《外台》引《肘后》,闭作开。

【程】鸟自死,必敛翅闭口。若张翅开口,其死也异,其肉也必毒,不可食之。

诸禽肉,肝青者,食之杀人。

【程】青者,必毒物所伤,故食之能杀人。

鸡有六翮四距者,不可食之。《千金》引《黄帝》作六距,《本草》引《食疗》作六指。

【鉴】距,鸡脚爪也。形有怪异者,有毒,故不可食。

乌鸡白首者,不可食之。

【鉴】色有不相合者,有毒,不可食。

鸡不可共葫蒜食之,滞气。【原注】一云鸡子。案葫蒜即大蒜。

【程】鸡,能动风,蒜。能动痰。风痰发动,则气壅滞。

山鸡不可合鸟兽肉食之。

【程】山鸡,鹯鸡也。小于雉而尾长,人多畜之樊中,性食虫蚁而有毒,非唯不可共鸟兽肉同食,即单食亦在所忌也。

雉肉,久食之,令人瘦。

【程】雉肉有小毒,发疮疥,生诸虫,以此则令人瘦。

鸭卵不可合鳖肉食之。

【程】鸭卵性寒,发冷气,鳖肉性冷,亦发冷气,不可合食。

妇人妊娠,食雀肉,令子淫乱无耻。《金鉴》,“肉”下有“饮酒”二字,案此依陶弘景注而补之。

【程】雀性最淫,《周书》云:季秋雀入大水为蛤,雀不入水,国多淫泆,物类相感,理所必然。妊娠当戒食之,古慎胎教也。

雀肉,不可合李子食之。

【程】雀肉壮阳益气,得李子酸涩,则热性不行,故不可共食。

燕肉勿食,入水为蛟龙所啖。

【程】《淮南子》曰:燕入水为蜃蛤。高诱注:谓蛟龙嗜燕,人食燕者,不可入水。而祈祷家,用燕召龙,能兴波祈雨,故名游波。雷公曰:海竭江枯,投游波而立泛,其召龙之说,,似亦有之也。

鸟兽有中毒箭死者,其肉有毒,解之方。

大豆煮汁,及盐汁,服之解。

【程】箭药多是射罔毒,射罔乃乌头所熬,大豆汁能解乌头毒,故也。咸能胜热,故盐亦解其毒。

《巢源》云:射猎人多用射罔药涂箭头,以射虫鹿,伤皮则死,以其有毒故也。人获此肉,除箭处毒肉不尽,食之则被毒致死。其不死者,所误食肉处去毒箭远,毒气不深,其毒则轻。虽不死,犹能令人困闷吐利,身体痹不安。暗药以生乌头捣汁,用作之是也。

案《肘后》云:肉有箭毒,以蓝汁大豆,解射暗毒。又《外台》引张文仲云:禽兽有中毒箭死者,其肉有毒,可以蓝汁大豆,解射暗也。依此则“盐”是“蓝”之讹,字形相似也。

《千金》云:甘草解百药毒,方称大豆汁解百药毒,余试之大悬,绝不及甘草。又能加之为甘豆汤,其验尤奇。

鱼头正白,如连珠,至脊上,食之杀人。以下四条,《外台》引《肘后》。

鱼头中,无腮者,不可食之,杀人。【程】能杀人,详《酉阳杂俎》。

鱼无肠胆者,不可食之,三年阴不起,女子绝生。

鱼头,似有角者,不可食之。

鱼目合者,不可食之。

【鉴】以上皆怪异之形色,必有毒也。

六甲日,勿食鳞甲之物。

【程】六甲日,有六甲之神以直日,食鳞甲,则犯其忌也。

《本草》思邈云:损人神。

鱼不可合鸡肉食之。《外台》引《肘后》。

【程】今人常合食之,亦不见为害。或飞潜之物,合食所当忌耶。或过之不消,则鱼能动火,鸡能动风,能令作病耶。

《本草》弘景云:鸡同鱼汁食,成心瘕。

鱼不得合鸬鹚肉食之。《外台》引《肘后》。

【程】鸬鹚食鱼物,相制而相犯也,不可合食。

《本草》孟诜云:鸬鹚性制鱼,若合食不利人。

鲤鱼鲊,不可合小豆藿食之,其子不可合猪肝食之,害人。

【程】鲤鱼鲊,小豆藿,味皆咸,咸能胜血,故陶弘景云:合食成消渴。其子合猪肝食,伤人神。【鉴】小豆藿,即小豆叶也。

鲤鱼,不可合犬肉食之《外台》引《肘后》,“犬”上有“白”字。

【程】鲤鱼犬肉,俱令热中,不可合食。

鲤鱼,不可合猴雉肉食之。一云:不可合猪肝食。《外台》引《肘后》,雉肉作猪肝。

【程】鲫鱼,同猴雉肉猪肝食,生痈疽。

鳀鱼合鹿肉生食,令人筋甲缩。《外台》引《肘后》云:鳀鱼不可合鹿肉食之。

【程】鳀鱼,鲇鱼也。鳀鱼鹿肉,皆能治风,生食反伤其筋脉,致令筋甲缩。

青鱼鲊,不可合生葫荽,及生葵并麦酱食之。酱,原本作中,今依程本、《金鉴》改之,《外台》引《肘后》作酱。

【程】青鱼鲊,不益人。葫荽生葵,能动风,发痼疾,必与青鱼鲊不相宜。鲊味咸,麦酱亦咸,合食必作消渴。

鲋鳝,不可合白犬血食之。

【程】鲋鳝,为无鳞鱼。白犬血,为地厌,非唯不可合食,抑卫生家所当忌也。又鲋鳝善窜,能动风,白犬血,性热能动火,是不可合食。

龟肉,不可合酒果子食之。《外台》引《肘后》云:不可合瓜,及饮酒。

【程】仲景以龟肉忌酒果子,而苏恭以龟肉酿酒,治大风。陶弘景曰:龟多神灵,人不可轻杀,更不可轻噉也。果子,亦不知何果。

鳖目凹陷者,及厌下有王字形者,不可食之。凹,赵作回,非。厌,赵及《外台》引《肘后》作压,程、《金鉴》作腹。

【程】《淮南子》曰:鳖无耳,以目为听,目凹陷则历年多,而神内守,故名曰神守。若有王字,则物已灵异矣,食之有害。

案厌压,并与厣同,《唐韵》:厣,于琰反,腹下厣。

其肉不得合鸡鸭子食之。《外台》引《肘后》,赵“其”上有“又”字。

【程】鳖肉令人患水,鸡子令人动风,鸭子令人气短,不可合食。

龟鳖肉,不可合苋菜食之。《外台》引《肘后》。

【程】龟鳖肉,皆反苋菜,食之成鳖瘕。

陶弘景云:昔有人,锉鳖,以赤苋同包,置湿地,经旬皆成生鳖。

虾无须,及腹下通黑,煮之反白者,不可食之。《外台》引《肘后》。

【程】虾无须,虾失之形,腹黑,必虾之毒,色白反虾之色,物既反常,必不可食。

食脍,饮乳酪,令人腹中虫为瘕。

【程】脍,乃生鱼所作,非胃弱所宜。乳酪之性,黏滞,合而食之,则停留于胃,为瘕为虫也。

脍,食之在心胸间不化,吐复不出,速下除之,久成症病,治之方。

橘皮一两大黄二两,《肘后》《千金》用三两朴硝二两

上三味,以水一大升,煮至小升,顿服即消。案据《千金》,大升当二升,小升当一升。

【程】橘皮能解鱼毒,硝黄能下症瘕。

《千金》治食鱼脍,及生肉,在胸膈中不化,吐之不出,便成症瘕方。

厚朴三两大黄二两

上二味,㕮咀,以酒二升,煮取一升,尽服立消。人强者,倍大黄,用酒三升,煮取二升,再服之。

又治食鱼鲙不消方

大黄三两,切 朴硝二两

上二味,以酒二升,煮取一升,顿服之。注云:仲景方有橘皮一两。

《肘后》食猪肉,遇冷不消,必成虫瘕,下之方。

大黄、朴硝各一两,芒硝亦佳,煮取一升,尽服之。若不消,并皮研杏子,汤三升和,三服,吐出,神验。

食鲙多不消,结为瘕病,治之方。《外台》引《肘后》,作疗食鲙过多,冷不消,不疗,必成虫瘕。

马鞭草

上一味,捣汁饮之。或以姜叶汁,饮之一升,亦消。又可服吐药吐之。《外台》引《肘后》作马鞭草,捣绞取汁,饮一升,即消去。亦宜服诸吐药吐之。《千金》同,云生姜亦良。

【程】马鞭草,味苦寒,下症瘕破血。姜叶,亦能解鱼毒。

食鱼后,食毒,两种烦乱,治之方。《千金》注引《肘后》云:治食鱼中毒,面肿烦乱者。今本,面肿以下无。

橘皮

浓煎汁,服之即解。《千金》云,煮橘皮,停极冷饮立验。

【程】《神农经》曰:橘皮,主胸中瘕热逆气,通神明,鱼毒食毒,俱可解。

食鲙鲵鱼中毒方。徐、沈无鲵字,非。

芦根

煮汁服之,即解,《肘后》云:食鲈鱼肝及鲵鲵鱼中毒,刈芦根,煮汁,饮一二升,良。

【鉴】鲵鲵即河豚鱼,味美,其腹腴,呼为西施乳,头无腮,身无鳞,其肝毒血杀人,脂令舌麻,子令腹胀,眼令目花,惟芦根汁能解之。【程】河豚,畏芦根,故其汁可解其毒。

《巢源》云:此鱼肝,及腹内子,有大毒,不可食,食之往往致死。

蟹目相向,足斑,目赤者,不可食之。《外台》引《肘后》。

【程】蟹骨眼而相背,相向者其蟹异,足斑目赤者,其蟹毒,故不可食。

食蟹,中毒治之方。

紫苏

煮汁,饮之三升。紫苏子,捣汁饮之,亦良。徐、沈脱“子”字。

《外台》引《肘后》疗食蟹,及诸肴膳中毒方。浓煮香苏,饮汁一升解。本仲景方,《证类本草》引《金匮》方,“三升”下云,“以子汁饮之,亦治凡蟹未经霜多毒”。

又方

冬瓜汁,饮二升,食冬瓜,亦可。

【程】紫苏,冬瓜,并解鱼蟹毒。

傅肱《蟹谱》云:不可与柿子同食,发霍乱。孟诜云:大黄、紫苏、冬瓜汁,解之即瘥。

凡蟹,未遇霜多毒,其熟者乃可食之。《外台》引《肘后》者作煮。

【程】未遇霜者,霜降节前也,节前食水莨菪,故有毒。霜降节后,食稻将蛰,则熟而味美,乃可食也。莨菪,生水滨,有大毒。

《巢源》云:此蟹食水莨,水莨有大毒,故蟹亦有毒,则闷乱欲死。若经霜已后,遇毒,即不能害人。未被霜蟹,煮食之,则多有中毒令人闷乱,精神不安。《肘后》云:是水莨所为。彭蜞亦有毒,蔡谟食之几死。《本草》云:未被霜,甚有毒。食水莨菪所致,人中之多死。霜后将蛰,故味美,乃可食之。案熟字,《外台》《巢源》为熟煮之义,然蟹非可生食物,则其不熟

煮者,人亦不食,因疑熟,或是蛰之讹。

蜘蛛,落食中,有毒勿食之。

【程】蜘蛛有毒,落食中,或有尿,有丝,黏食上,故不可食。

凡蜂蝇虫蚁等,多集食上,食之致瘘。

【程】蜂蝇虫蚁,禀湿热而有毒,集食上而人食之,湿热之毒,传于肌肉,致生瘘疮。

案《巢源》:有蜂瘘、蝇瘘、蚁瘘,皆由饮食内有蜂蝇等,因误食之,毒入于五脏,流出经络,变生诸瘘,证证各异,今不繁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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