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八法即:汗、吐、下、和、温、清、消、补。是中医经常使用的八种治疗方法。现分述如下。
汗就是发散的意思。也就是运用各种发汗药物,组成适当的方剂,促使腠理开泄,借发汗以驱邪外出,达到治愈疾病的目的。当外感病邪尚在皮毛肌表,或病邪由里欲外出时就可以使用汗法,因势利导,使病邪从汗而解。由此可知,汗法的对象是表证或里证欲达表时,多用于外感病的初起阶段。利用汗法控制疾病的传变,以达到早期治愈疾病的目的。汗法的内容是多种多样的,现在只讲服药发汗一种。
表证用汗法是一般的治疗原则,但表证有寒热之分,病势有轻重之别,人的体质有强弱的不同,表证中还有兼证。因此,运用汗法时就要审证求因,分别施治,才能收到预期的效果。发汗能驱邪使之随汗而出,能排除一部分水分,因此也用于某些水肿或疮疡初期,或麻疹将透未透之际。
汗法分为辛温和辛凉二大类。表寒者用辛温解表法,表热者用辛凉解表法。辛能发散,为汗法的共同点,温凉是其不同之点,取其“寒者热之,热者寒之”,“寒能胜热,热能胜寒”的意思。然而,汗和阳气都是人体正气的组成部分,因此,正气不足,体质衰弱的人在使用汗法时需要兼顾正气,使既能驱邪外出又不伤害正气,这是医生需要严肃对待的问题。如阳气虚弱的病人,在发汗时要兼顾补益阳气,用助阳解表法;阴虚体质的人在发汗时要兼以滋补阴液,用养阴发汗法。其目的在于防止因发汗导致阳益虚、阴益竭,造成亡阳、亡阴的恶果。证兼气滞者用理气发汗法;兼湿者用解表除湿法。表实者用辛温发汗;表虚者用辛凉解肌。总之,应视所兼何证,凭证立法。此外,还要注意到病势的轻重,季节的冷热以决定用药量的大小、轻重,以中病为度,不可过量也不可不及。
汗法的禁忌和注意事项:
剧烈呕吐之后不可发汗,恐重伤阴液,促使病情恶化。淋病和疮疡中期不可发汗,因阴液素亏,再汗则增重病邪或邪毒借汗流窜造成其它诸种变证。大出血病人不可发汗,汗与血同属阴液,发汗会耗伤阴血或加重出血。如确有表证需要发汗者,在严格注意配伍的情况下慎重使用。表证用汗法以汗出为度,不可使大汗淋漓而造成亡阴或亡阳的恶果。发汗时要避免风寒,以防止再次受邪。
吐法就是催吐法,使用具有催吐作用的药物引起呕吐,使病邪或有毒物质从口涌吐而出的一种治疗方法。当有形的邪物如宿食顽痰或误服的毒物停积在胸膈上脘时,汗不能出,下不得除,就可以采用因势利导的方法予以催吐。这就是《素问》说的:“在上者涌之”。吐法一般用于病情严重,必需迅速吐出积结的实证。如痰涎壅塞,异物阻塞或宿食停滞,食物中毒等,此类疾病如不迅速予以催吐,就会使病情恶化,吐后病情即可缓解,由重减轻,然后再采用其他疗法治愈疾病。目前吐法用的最少,元代的张子和对此法颇有研究,运用的非常熟练,效果很好。
禁忌和注意事项:
吐法是一种应急的办法,最能升气和耗气。运用得当收效甚捷,用之不当最能伤人正气。因此用时要慎重,适可而止。一般以一吐为宜,不宜反复使用。因此,凡体质虚弱或慢性病人,非宜吐的危重疾病、出血性疾病、喘息或妊娠、临产、心脏病、高血压等患者原则上是禁止使用吐法的。吐后休息少许便可进食,先服用流汁食物,后进软食;禁食生冷硬物和刺激性食物。同时要注意休息。
下法就是攻逐体内积滞,使病邪从大便中排出而通泻大便的方法。具有荡涤肠胃、推陈致新的作用。主要用于邪在肠胃、热结于里、燥屎闭结、蓄水、蓄血、痰滞、虫积等病。
下法可分为寒下和温下二大类。其他尚有逐水、润下、通瘀、攻痰、驱虫等具体治法。根据病情寒热的不同性质,分别采用寒下或温下:寒下就是用苦寒药物泻下实热,温下是用温热药泻下寒实。下法又有峻下和缓下之分,峻下是采用猛烈的泻下药物,因其性猛而峻烈,故必需在身体尚好,又有大实大满或有形积滞的实证时才可使用。缓下则是采用泻下作用缓和或油润类药物,使大便自然通下,用于有燥实而热不著,或阴虚津少的便秘,或年老体衰,产后便秘等。逐水就是用于水结症的腹水,脉实有力,非利小便能获得疗效者。故用逐水法使大量水分从大便中排出,借以消除腹水。瘀血内蓄的蓄血症就要用逐瘀的方法除去瘀血。痰热交结、蒙蔽清窍的狂妄症,用攻泻痰热的办法泻热除痰。因肠道寄生虫引起的腹痛,在驱虫药中加入泻下药,借泻下之机驱虫外出。这些都是在下法原则指导下制定的各种不同的攻下法。
禁忌和注意事项:
下法是直接攻伐邪气的有效方法,用之得当,有“斩关夺隘”之效,用之不当,则有“引狼入室”的危险。因此,在使用下法时辨证须准确,应分别情况运用峻下或缓下的方法。也就是说下法不但要运用得当,而且要掌握泻下的时机。下之过早可能会引邪内陷,下之过迟可能酿成亡阴,不可下而妄下者徒伤正气,当峻下者不可延缓,当缓下者不可峻猛,当下者不可姑息、顾虑多端而不下。表邪未解者不可下,下则引邪入里。邪在半表半里者不可下。年老体衰、津枯阳衰者不可下,虽有可下之证也不可峻下。产后、妊娠、月经期均不宜下,当下者须特别慎重小心。下时要掌握剂量,以免过量,致伤耗正气。
和就是和解的意思。当病邪入里不能,出表不得,介于不上不下,半表半里之间之际,邪既不纯在表,则发汗无益;又不纯在里,吐下亦无效。此时唯有一面祛邪一面扶正,才能收到既能祛邪又不伤正气的一种和解效果,实际上就是调和表里的方法。主要用于邪在半表半里的少阳证。其他如肝气郁结的月经不调,肝胃不和的胃痛、泄泻等证,也可用和法收效。后者是从和法中派生出来的发展运用。总之,和法多用于阴阳不调、表里不和或肝郁气滞等证。具体运用中又要照顾到兼证,有和而兼汗者、和而兼下者、和而兼温、和而兼消、和而兼补等等不同的统筹兼顾的方法。
禁忌和注意事项:
凡病纯属表证,或邪已入里者均不宜用和法。虚寒,劳伤,伤食,积聚,痈疽初起也有寒热往来的症状,但不属于半表半里证,故不能用和法。
温字为温法定了性。它的理论根据是《素问》:“寒者温之”。温法就是使用温药或热药补阳祛寒。因此,温法具有回阳救逆、温中祛寒的效能。当病人出现沉寒痼冷或阳虚,或阳气将亡的时候,就要用温热药物消除阴寒,补益阳气以达到阳平阴秘的正常关系。临床上多用于急证中的救逆和慢性病须强壮的两种情况下的,所以它分为回阳救逆和温中祛寒两大类。
回阳救逆 病人体质阳气素亏,加之外寒侵袭,或因误治损伤阳气而出现的一系列阴寒证候,如恶寒,蜷卧,吐呕,下利,冷汗自出,手足厥冷,腹中急痛,脉细微欲绝或无脉,这是正气极度衰弱,阳气将绝的危险症候。此时便急须用大温大热的药物消除阴寒,恢复阳气才能扶危为安,这就叫回阳救逆,多用于心阳虚弱之重证。由于此类药物性味辛热,不可久服,中病即止。
温中祛寒 脏腑机能衰弱,素体阳虚,因阳虚生内寒的慢性病人,如脾胃阳虚引起的消化功能衰退者,多用温阳强壮法补益阳气,逐祛寒邪,附子理中汤即为此类疾病而设。还有因肾阳虚、命门火衰引起的五更泄(参见益火消阴法),治以温补肾阳,补火生土的四神丸之类就是为肾阳虚而导致的泄泻拟定的有效方剂。一般温阳药多与补益药同时使用,需长久服用才能获得效验。
禁忌和注意事项:
温法既然是专为寒证而设,因此,凡属于实热证应严格禁止使用,否则就会形成火上加油,促使病情恶化。阴虚火旺的病人也不可使用温法,以防重伤其阴使虚者更虚。血证也要慎用。真热假寒者不可用。总之,凡有热象者均不能用温法,即便证当用温,亦当审其人,审其证,择其时,适当使用。若盲目地一温到底,必导致变证丛生。回阳救逆法尤不可长期使用。服药期间应忌食生冷。
清法就是用寒凉性药物达到退热目的的一种方法。它的理论来源于《素问》:“热者寒之”。是治疗热性病的一种重要方法。当病邪化热,灼烁津液时,用寒凉性药物去消除致热因素,便起着清热保津、除烦止渴的作用。所以原则上说,一切热性病尤其是温病都可以使用清法治疗。但是,热性病的病情是极为复杂的,这要根据邪热所侵犯的部位、热性病发展到什么阶段而采用不同的清法才能奏效。倘不看邪犯部位,不管热性病演变到什么过程,见热性病就用清法,不但不会奏效,甚至会起反作用。在《辨证》章中讲过温病的分类法,邪居卫分即属表证,用辛凉解表驱邪外出从汗而解,不可用清法。换句话说,当表邪全解,邪热入里,里热炽盛时用清法最为适宜。也就是既无表证又无燥结,而是里热炽盛,燔灼津液时以寒治热最为理想。邪热入于气分,宜辛凉泄热,苦寒泻火,甘寒生津,清气分之热;热入营分,里热炽盛,津液更伤时宜透营清热,甘寒,苦寒并用;热入血分到了津液耗伤的严重阶段,宜咸寒凉血以达清热目的,而苦寒容易化燥之品应当慎用;热极生风,扰乱神明则当配合平肝息风,安神开窍的药物,以清热镇静。还有当津液被耗伤太严重时,用清法是难以奏效的,此时当一面泻火,一面大补津液,兼而治之,方能保全津液,这就是所谓的“泻南(火)补北(水)”的意思。
禁忌和注意事项:
清法是为热证而设的。而热证有虚实之分。总的原则是实热宜清宜泻,虚热宜补宜温。倘用清法治虚热那就错了。表证未罢、体质素虚、脏腑本虚而又有寒象者,均属禁忌使用清法的。真寒假热、虚阳浮越者也不宜用清法。产后虽有热证,但多属虚热,倘非瘀血所致者可用滋阴补血以清除虚热,不可用清法。
《素问》说:“虚者补之,损者益之”。“形不足者,补法
温之以气,精不足者,补之以味”。这就是补法的理论根据。补法就是利用药物补益身体机能的不足,纠正一切虚弱症状的一种治疗方法。用于临床时大概有两种情况:一是由于人体正气不足,生理机能衰弱,抗病能力减退,不能战胜病邪,故用补法补益正气,使生理机能转弱为强,增加机体的抗病能力,这就叫做扶正祛邪,这对于治疗慢性虚弱疾病有从根本治疗的意义。二是补虚扶弱。凡一切阴阳气血,或某一脏腑机能衰弱时,用补法调整阴阳气血之偏;或大病初愈,正气未复,给予补养强壮,增强抵抗力,防止疾病复发,促进身体早日恢复健康为目的。总之,补法不但是强壮身体,增强抗病能力的方法,同时也能收到间接祛邪疗病的效果。
五脏六腑皆能致虚,然不外阴阳气血四者,故补法中分为四大类。在具体运用补法时,就要针对某一方面的虚损,制定出不同的补益法则,这就是有的放矢。倘补非所需,不但无益,反而招害。
补气法 五脏六腑之气皆由脾所生,肺所主,所以气虚多责之于脾、肺二经。其他三脏也有气虚者,但大多列入补阳的范畴。人参,黄芪是补气时必用之品。补气要分别具体情况,选择恰当的药物才能达到目的。一般说,能补脾气的药物也能补肺气,实际上就是“虚者补其母”的“培土生金法”。由于中气下陷引起的脱肛、子宫脱垂、疝气等可以用升提中气的办法获效。
补血法 心主血,肝藏血,脾统血(肺布血,肾纳血)故血虚之证多由心、肝、脾三脏虚损所致(外伤性失血例外)。故补血也多从心、肝、脾三脏入手。血为阴,气为阳,阴阳相互为用,血虚者多伴有气虚,因此,补血必需兼顾补气。二者往往是同时使用的。如人参(党参),黄芪是补气的重要药物。它在补血药中也是必不可少的。如大出血的病人,往往用独参汤获得显著疗效。又如当归补血汤中的黄芪用量数倍于当归,这就是“气为血帅”的意思。血有形之物不易骤生,故补气易于收效,补血则需缓缓收功。
补阴法 补阴法是针对阴虚而设的。人体内一切体液总称为阴,血也属于阴的范畴。一般习惯多将补阴法指为补充津液的不足。肾主水,藏精,所以补阴又多指补肾阴。导致阴虚的原因很多,但所造成的后果却是相同的,就是水不能制火,形成阴虚阳亢的局势,此时就要大补真阴,滋阴降火。此外,还有肝、脾、心、肺四脏的阴虚,治疗原则是相同的,只是用药有别而已。至于温病中的热邪灼伤津液,应予养津护液,也仅是用药上的不同,而无原则上的区别。
补阳法 补阳主要是针对脾阳虚和肾阳虚而设的。脾阳虚时消化不良、大便溏泻等当温阳健脾。肾阳虚,命门火衰,下肢冷软,腰酸尿频,阳萎早泄,气虚作喘,法当温补肾阳。临床中有脾阳虚而肾阳不虚者,治当温中健脾;有肾阳虚而脾阳不虚者,治当壮阳补肾。倘使脾肾二脏阳气俱虚则当脾肾双补,不必专重补土和补火的门户之见。
阴虚的人不等于阳不虚;阳虚的人则往往伴有阴虚,二者是密切联系的,只是各有侧重而已。所以临床上所用的补阳方剂中多兼用补阴的药物,补阴的方剂中也多少兼用补阳之品,这就是常见的。
以上是按照阴、阳、气、血四方面分述补益方法的。这是通常使用的正补办法,即直接补其虚脏。还有一种间接补益方法,就是前面讲的脏腑补泻法的有关补法的部分。
补法也有以药物性能分类的。如温补法多用于阳虚证;平补法多用于一般虚证;滋补法多用于阴虚证。根据病情划分补法则有峻补法和缓补法二种:气血暴脱、病势垂危者多采用峻补法,取其药猛力专,可奏捷效;病愈后正气未复者可用缓补法,长期服用,缓缓取效。慢性病长期使用缓补时,应依照临床见证兼以和胃、健脾、理气、活血及化瘀之品,补中有泻,这就是“补正不忘祛邪,填补必先理气”的意思。决不可机械搬用“虚者补之”的公式而专用大队补药一味蛮补、呆补,以致变生他病。临床医生必须知道“补中寓泻”的重要性和真实含义。
总之,运用补法的着眼点应落在脾胃上,“脾为后天之本”,营养物质是由脾化生的。如化源败坏,则任何补药也是无济于事的。所以,使用补法时要时刻照顾到脾胃,这是十分紧要的。
禁忌和注意事项:
凡实证而表现出虚象,即大实有羸状者不可补。实证不可补,实邪亢盛者不可补,体虚邪盛、病势方张者不可纯用补法,以免“闭门留寇”。补法固然可以强壮身体,但有病则首先治病,决不可置邪气于不顾,反而舍本求末迷信补药的作用。处此之际,医生不可盲目地迁就病人,病人也要正确理解补法的运用范围和适应证,不要强求医生用补药(当补者例外)。医生和病人都不应该存有“参茸杀人无罪,硝黄治病无功”的错误念头。
消法就是消散或破消的意思。它是根据《素问》:“坚者消之,结者散之”的原则制定的一种治病方法。消法就是运用具有软坚、破瘀、消食、理气的药物以驱逐体内的积滞瘀聚,使人体生理功能得以恢复。因此,凡由于气,血,痰湿,宿食停滞所形成的积聚都可以用消法直攻病邪。消法近于下法,但下法用于病情急迫的有形实邪;破消则为一般慢性积聚胀满而设,目的在于渐消缓散。由此可知,消法不适用于急证。主要用于痞块,积聚(症、瘕),食积,痰饮,气结,瘀血等证。具体方法是:气郁者用行气破气法,血瘀者用行瘀破瘀法,痰饮用消痰化饮法,水湿停滞用消水化肿法,食积用消食导滞法,虫积用消食驱虫法。
此外,运用消法时要注意病邪的浅深,以便制定初、中、末三期的不同治法。如积聚尚未坚实者可重用消法,然后调和气血。若积聚日久,气郁渐深,不能迅速削除者可用折中办法。倘病势缠绵,正气极为虚弱,需消补交替使用,待积聚渐消再专用补法收功,这是用消法的基本常识。
禁忌和注意事项:
凡气虚中满者,脾虚泄泻者,脾虚生湿和肾虚生痰者,阴虚热病,血枯的闭经均不宜用消法。消法具有削克性质,
药物多为耗气伤血之品,不可过度使用。体虚者不宜纯用消破,必要时可予消补兼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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